从建议量刑20年到改判缓刑的辩护路径

日期:-0001/11/30 | 点击:1074次

——乔某某贷款诈骗9000余万元改判缓刑案办案手记

 

2022年9月初,正是新冠疫情肆虐之际,一名在兰州执业的律师同行找到我,希望我能参与一起被某市公安局定性为贷款诈骗等数罪的辩护工作。此时乔某某已经被羁押三个多月了。

听完同行对案情的陈述,心中泛起诸多疑点,感到有代理的价值和必要,遂受理。

做核酸检测,拿报告单,驾车数十公里来到看守所,出示通行码,会见沟通。为搞清案件事实,同样的流程,在十多次的会见中一点都不落下。我常给当事人说,律师的工作就是“尽人事,知天命”,责任就是“使当事人免受不白之冤”。“打铁还需自身硬”,当事人之所以会获得无罪的结果,并非是律师将有罪的案子辩成了无罪,而是其本就无罪。面对“被有罪”的案件,律师就要依据案件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在正确的办案思路指引下拨云见日。

看守所为防疫,在疫情爆发期间实行远程视频会见,印象中会见时的音质及影像效果就没好过。疫情轻缓时,拿着48小时内成阴性的核酸检测报告单可以去看守所会见,但由于中间蒙着一层厚实的塑料布,且双方都穿着防护服并戴着口罩,截止2023年1月8日宣布疫情结束之前,我就没怎么看清过当事人的模样,只记得他那忧郁且带有方言的诉说和辩解......

侦查终结前,律师看不到控方的任何证据材料,只能以“公安机关问了你什么”“你如何回答”“真相与你回答的是否相符”等问题,来推断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和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对案件的定性作出预估,确立初步的辩护思路。好在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和悟性,方向大致不错。

2022年9月中旬,公安机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对乔某某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近3亿元,案卷多达150余册。辩护人阅卷后向公诉机关提出了一份38页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乔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并且就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认定数额提出异议,建议对乔某某取保候审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人没有同意辩护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其在用尽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权后,将起诉意见书原文照搬,并于2023年1月下旬将本案移送到了人民法院。

乔某某在看到量刑建议书上“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五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的表述后六神无主,这不仅是对其个人命运的绝望,更是对法律的绝望!乔某某想在春节前回家侍母的希望彻底落空。

三月的北方虽然寒冷,但万物萌发,毕竟春天已经到来。3月29日,法院召开庭前会,由于乔某某提出了书面排非申请,法院根据“三项规程”的规定,提解各被告到庭参加庭前会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证据展示过程中,乔某某和辩护人均认为控方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方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十余组的证据,以证明我方无罪的事实。庭前会虽以程序性问题为主,但为了简化庭审质证程序,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必要的梳理,竟出乎意料开了一整天。结束前,辩护人不失时机地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

4月7日当天,辩护人接到主办法官的电话,决定对乔某某取保候审,让我们前去法院接乔某某回家。至夜幕降临,家属终于在法院见到了328天未能谋面的亲人,这注定是一个温暖的日子。4月23日,法院决定对一案9名被告(含二个单位)分案审理,同时给乔某某和辩护人送达了新的起诉书,但量刑建议书一字未动。

8月底,期待已久的庭审终于到来,辩护人通过庭审发问、质证和辩论,清晰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辩护人的主要观点是:

贷款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指控不成立。理由如下: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银行发生错误判断,上当受骗发放贷款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两个罪的共同特征是给银行造成了较大(重大)损失,损害了银行的利益,是典型的结果犯。辩护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下面四个角度来阐述被告人乔某某是否构成犯罪问题:

(一)案涉的2.9715亿元的贷款资金到哪了去了,被谁据为己有?

某县农商行2023年5月15日出具的《关于乔某某涉案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明确写明:“乔某某涉案贷款总计24笔,贷款金额29715万元,涉案贷款资金中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使用6407.84万元,乔某某个人实际使用2200万元,归还贷款本金17107.5万元,归还贷款利息2360.86万元(其中归还某担保公司贷款本金12577.5万元,利息1717.45万元)……”

由此可见,2.9715亿元的贷款去向分别为:

1.其中的1.946836亿元直接扣划进入某县农商行的“口袋”,被某县农商行据为己有。

1)将其中的6063.4139万元分多次转入某担保公司的账户中,立即扣划归还已经成为“损失”的某农园公司、赵某、武某等15笔某县农商行的贷款;将其中的8231.5102万元分多次转入某担保公司的账户中,立即扣划归还已经成为“损失”的权某、乔某等13笔某县农商行的贷款;

2)将其中的5069.2236万元分多次直接扣划进入到某公司等四人在某县农商行监管的账户中,用于归还有抵押物担保的抵押贷款;

3)将其中的109.212105万元,直接扣划进入到某农资等三公司在农商行监管的贷款账户中用于偿还2016年10月以后新发放的贷款利息。

提请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被扣划的某公司及三名个人名下总计1518.048248万元的贷款,某担保公司仅为担保人,乔某某及某集团和某公司从法律上没有代为清偿的义务。

第二,1.946836亿元还本付息资金中,用于偿还某担保公司的信用贷款本息共计1.42949241亿元。

第三,归还新贷款利息的109.212105万元,并不包括5000万元贴息贷款已经偿还的利息。

2.某公司实际使用6407.84万元,乔某某个人实际使用2200万元,合计8607.84万元。

这部分资金中包含某三公司2016年11月至12月抵押贷款5000万元。辩护人当庭提交的第四组证据证实,这5000万元至今属于正常,截止2023年8月30日已经偿还本金1530万元,清偿利息1857.652519万元。在庭外化解某县农商行贷款风险过程中,某县农商行明确承认这5000万元贷款和吴某的900万元贷款属于正常贷款。

3.杨某某等7名实际贷款人和某担保公司实际使用1639.03万元。

上述2和3的资金去向证实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除还本付息1.946836亿元之外的1.0247亿元贷款中,5000万元贷款截止庭审之日还本付息约3387万元,且有充足的抵押物予以担保,不会造成银行任何损失,连某县农商行都不认为该5000万元贷款构成犯罪。

第二,剩余的5247万元(10247-5000)中,1639万元被杨某某等人据为己有,被某公司和乔某某使用的资金约为3608(5247-1639)万元。

第三,起诉书指控乔某某贷款诈骗9670万元,但乔某某个人实际使用仅为2200万元,其中的7470万元(9670-2200)并没有被乔某某个人据为己有,何来的乔某某个人贷款诈骗犯罪?  

第四,尽管在法庭质证中对某评估公司的三份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估价过低、把部分商铺当做住宅来评估)不予认可,但从甘宏评字(2022)第230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认定的抵押物价值7481.9954万元,甘宏评字(2022)第27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认定的抵押物价值2730.0800万元,甘宏评字(2022)第37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认定的抵押物价值3963.8823万元可见,仅某市公安局委托的评估机构以极低价格评估的抵押物总价值就高达14175.9577万元,足以覆盖起诉书指控的贷款诈骗9670万元,也能够覆盖还本付息1.946836亿元之外的1.0247亿元。在此前提下,以任何罪名指控被告人乔某某都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谁是本案的最大受益人?在某县农商行主导的这个套路中,侵害了谁的利益?

由上述贷款资金的实际去向可见,某农商行获得了三重重大利益:

1.通过此操作,某农商行抢在某公司对安某公司的在建房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之前取得了数亿元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2.通过此操作,既将1.9468亿元的死账盘活,又让乔某某代等人等清偿了数千万元本不该由乔某某清偿的他人逾期债务。既拿回了形成坏账的逾期贷款本金,又拿回了高额的贷款利息、复息和罚息,实现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双重大补。

3.通过此操作,将已经没有偿付能力的某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由信用贷款变为抵押贷款,某县农商行凭空得到了几个亿商铺抵押担保权和优先受偿权。

与某县农商行获益相对应的是,乔某某及相关公司的利益遭受了明显损失: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案外人包括被告人乔某某没有代为清偿的法律义务。某县农商行让借款人和担保人之外的乔某某及某集团化解逾期贷款本息,于法无据,损害了乔某某的利益。

从公诉人举证的某三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可见,某担保公司是合法审批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乔某某不是某担保公司的股东和法人,某担保公司不是某集团的子公司,某担保公司与某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某县农商行让债务人和保证人之外的乔某某及其公司对逾期贷款承担清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乔某某对某担保公司担保的所谓自用部分逾期贷款的代为清偿,完全出于个人信用和商业信誉,其同意农商行将出售商铺获得的购房款(即21名购房人抵押贷款)中的1.2776亿元(1.42949241亿元担保贷款-农园养殖等贷款1518.048248万元)扣划用于清偿金信通的逾期担保贷款,客观上损害了某房地产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乔某某的利益。

2.用售房款清偿某公司及三个人名下总计1518.048248万元的逾期贷款,是典型的替他人背债务,给某县农商行补窟窿。

生效的裁判文书裁判要旨认为(附案例):应银行要求,被告人代其他客户清偿债务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不产生案外借款人与银行债权债务关系消亡的后果。据此,乔某某代农园养殖公司、权国玺、武晓焘和赵刚清偿逾期贷款本息的行为,应当视为被告人归还会宁农商银行贷款贷款行为,应当从2.9715亿元贷款总额中或者9670万元贷款诈骗罪的指控中予以扣减。

3.某县农商行“不良贷款盘活”目的的实现,是以某公司88套铺面所有权的丧失为条件的。农商行经过此番操作,乔某某及安居公司以数亿元的铺面仅获得了3608万元的自用资金。

某县农商行2016年8月25日的《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不良贷款盘活”,乔某某提出“用车位抵押贷款”,会议决议:“1.车位不能抵押;2.以某小区在建工程商铺作抵押(剩余商铺)。”何某某等银行工作人员证实,某县农商行后又决议由某公司出售某小区的商铺,由购房人以商铺抵押贷款,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扣划偿还逾期贷款,留一部分贷款给某公司解决烂尾,并以乔某某代偿某养殖公司等他人债务为条件,发放5000万元贴息贷款。乔某某为取得农商行一点贷款解决楼盘烂尾,被迫接受某县农商行提出的上述苛刻条件,从2016年9月27日以垫付过户费形式首先给孙某营销商铺后,以同样方式陆续向杨某某等12名购房人出售了88套商铺。这些人在取得商铺产权证后,即按照某县农商行的要求,以商铺做抵押贷款,在用贷款支付购房款的过程中,某县农商行将这些购房款中的1.946836亿元直接扣划回到农商行的手中。某县农商行书面证明乔某某个人实际使用2200万元,扣除5000万元处于正常的公司贷款,安居公司和乔某某总共使用的资金约为3608万元。即,乔某某和某公司用数亿元的商铺仅换得了3608万元的资金。由此可见,某县农商行不良贷款的盘活是以某公司巨额财产的损失为代价的。

(三)从微观层面,所有与抵押贷款有关的“假”都是某县农商行做出来的,某县农商行对所有的贷款资料包括虚假的农资贷款合同、三个涉农受托支付公司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及抵押物情况、资金去向等不仅是明知的,而且是刻意为之的,所有的作假行为都是为了化解逾期不良贷款,规避主管部门的监管,某县农商行在发放2.9715亿元贷款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被骗或者产生误判的情形。

1.某县农商行2016年8月25日的《会议记录》及参加会议的银行工作人员的笔录证实,某县农商行2016年不良贷款盘活的具体方式方法是集体研究决议的,不是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何某某等三人的个人行为。

陈某2022年4月25日证实,银行为了化解乔某某及会宁县某担保公司担保的不良贷款,才给白某某等7人发放的抵押贷款。

王某某2022年4月9日供述,2016年8月25日,某县农商银行召开党委扩大会,参加的人有行领导班子董事长、行长、副行长、风险总监及各部门经理和乔某某。会议的内容是化解乔某某关联公司及个人之前的贷款(我记得大概金额是1亿左右),会议决议让乔某某找些人用乔某某开发的某小区的商铺在我行抵押贷款,化解乔某某之前的不良贷款,同时留出一部分贷款让乔某某周转使用。

张某某2022年8月26日供述,会议决定:乔某某销售商铺。再到银行抵押贷款。……让乔某某销售商铺,再用他的商铺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偿还金信通的贷款的钱,农商银行再给乔某某5000万元的贴息贷款。

2.用于受托支付的某某公司等三个农资公司是在2016年10月按照农商行的要求同时登记成立的,成立涉农公司和签订虚假的农产品购销合同都是农商行为了规避省联社涉农贷款政策限制,逃避银监局的监管。

王某某2022年5月12日供述,银监会对大额贷款资金必须受托支付到涉农企业,贷款必须用到涉农领域,不能将贷款投入到房地产等高风险领域。这3家公司的作用就是为了受托支付魏某某等人从银行贷下来的贷款。

王某2022年4月9日供述,杨某等三人与某县种业有限公司应该是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签订《购销合同》就是为了符合贷款要求。因为按照我们省联社规定,涉农贷款要达到一定的比例,我行开会决定将杨某某等三人的贷款发放为农业贷款,没有与涉农企业签订合同无法发放贷款。

乔某某2022年4月1日供述,农商行风险管理部张某某、韩某某、王某某让其开发小区所销售的房款,要全部经过有农资经营范围的公司,受托支付,用于规避银监会后期贷后检查工作。

 3.在办理抵押贷款中借款人之所以要找没有任何偿付能力的的亲友签订贷款合同,就是因为农商行为了规避单笔贷款不能超过2000万元的政策限制,抵押贷款的清偿保证在于抵押物,认物不认人。

张某某2022年4月16日供述,杨某某的抵押物应该是某小区2层的商铺,依照我们行内部制定的房产评估表,对杨某某的抵押物进行了评估,记得当时给乔某某给了一个优惠政策,就是给乔某某的抵押物价格比我们银行价格表上的价格高一点。我记得我们银行当时和乔某某谈了一个价格。……我们当时提高乔某某抵押铺面的价格都是为了化解某担保公司的担保贷款。因为我们在和乔某某协商化解时,如果银行的条件不优惠,乔某某就不配合化解了。

4.提高抵押物价格,是为了化解逾期不良贷款。

何某某在2022年5月5日供述,提高房屋价格是为了化解担保贷款。

综上,起诉书以两个罪名指控的24笔总额为2.9715亿元的抵押贷款行为,是某县农商行为化解自身风险给被告人乔某某及某集团实施的“套路贷”。在本案中,某县农商行是唯一的赢家,是最大的获利者。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乔某某构成犯罪,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指控被告人乔某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缺乏法理根据和事实基础。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身份犯,只有银行工作人员才是适格的主体。以共同犯罪指控被告人乔某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就如同以行贿人是受贿人的共犯而将行贿人判处受贿罪一样荒唐。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三条规定,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第四条关于“损失”的定义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由此可见,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并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在银行尚未采取诉讼等措施和必要法律程序对抵押物予以拍卖、对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予以司法追偿前,是不能认定发放贷款行为造成了银行重大损失后果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合犯是骗取贷款罪(含贷款诈骗罪)。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证实,起诉书指控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刘某某等10名借款人共1027.5万元的贷款,经依法审理形成生效法律文书。这些生效的法律文书证实,刘某某等人的抵押贷款行为,属于金融借款合同民事纠纷,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在5000万元公司贷款和吴某的900万元贷款至今正常还本付息,在某县农商行三重获益的情况下,指控何某某、张某某等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指控乔某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显然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规定:一、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二、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故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违法不是违规,违反农商行内部规定不构成犯罪。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在刑事指控中,间接损失不受保护,应当将先前支付的利息、复息罚息等折抵贷款的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本案中某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甘宏评字(2022)第230号、第277号、第37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不合法、不客观,不应当采信。

1)假借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资质出具评估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第一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2)把商铺按照住宅进行价格评估,在以比较法进行评估中没有考虑同时期同类商铺的实际交易价格,导致涉案抵押物的评估价过低。

辩护人当庭提交的第七组证据证实,某住宅小区和某嘉苑一楼、二楼规划设计为商铺,但公安机关委托的某房地产评估公司以住宅价格对涉案商铺进行了评估。辩护人当庭提交的第五组证据证实,乔某在2016年9月5日购买某嘉苑1号楼3层3号商铺和2号楼3层1号、2号商铺3020平方米购买总价格为4530万元,实际支付的房屋均价每平方米15000元,但甘宏评字(2022)第230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评估的价格仅为5200元每平方米,单价差距9800元。

甘宏评字(2022)第37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认定牛某等人名下16处抵押物价值3963.8823万元,但《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该评估报告作出后没有向本案的被告人告知和送达,程序违法。

3.本案存在超范围违法查封扣押财产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和善意取得的财产予以发还。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公安机关将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车辆予以查扣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将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和善意取得的财产发还所有权人。

4.魏某某等人关于其和某公司之间不是房屋买卖关系的陈述不属实,与辩护人当庭提供的书证不吻合,不应当采信。辩护人在综合当庭质证意见后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

此后,辩护人与乔某某先后多次以提交书面意见和当面陈述的方式,向主审法官和相关人员阐述案件存在的问题,请求法院排除一切干扰,守好正义之门,实现个案的公平公正。

2025年1月24日,大雪纷飞,辩护人接到了法院要在后天宣判的通知。

2025年1月26日是一个星期天,正好是农历腊月二十七日,由于春节长假调休的原因,当日正常上班。原以为冰雪路面行车很艰难,孰不料高速公路清雪很彻底,一路畅通无阻。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贷款诈骗罪,罪名不成立,遂判决乔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肆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肆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捌万元。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一个累计近二十年量刑建议的数罪并罚案件,最终得以判缓。

感谢法官的担当,也感谢法院对正义的坚守。

 

                                2025年3月3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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