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梅故意杀人案

日期:-0001/11/30 | 点击:133次

承办单位兰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郭志勇 

 

案情介绍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月5日4时许,被告人刘书梅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山路114号521室家中,因琐事与其丈夫陈喜田发生争吵,后刘书梅于当日8时许趁陈喜田睡熟时,手持锤子击打陈喜田头部数下,致陈喜田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喜田系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书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受理法院)依法惩处。

 

承办过程

 

本案辩护由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指派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受理法院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听取主审法官对本案的初步审理意见;在详细阅卷后,分析案情,制作阅卷笔录和会见提纲;经多次会见当事人,结合案情,总结本案辩护要点;给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依法辩护;给被害人亲属做思想工作,说服其为当事人出具谅解书;在开庭前与主审法官沟通辩护意见,争取法庭的支持。最终,经过一次退卷补充侦查、两次庭审之后,受理法院采纳了指派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书梅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本案因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刘书梅实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明显过错,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案发后,被告人明知其子陈杰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书梅现年八十周岁以上,且得到子女的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刘书梅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应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为保障公民生命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书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在案件终结、指派工作结束之后,指派律师经与人民法院沟通,又为当事人提交了监外执行申请书并获得批准,最终受理法院决定刘书梅暂予监外执行

案情分析

1、本案的焦点问题

1)被告人是否存在防卫情节

根据证据材料,在案发前夜,被告人刘书梅因琐事受到其丈夫(被害人)陈喜田手掐、辱骂等方式的彻夜欺辱,至案发当日早晨8时许,被害人陈喜田因疲惫昏昏睡去。趁此时,刘书梅手持铁锤击打陈喜田头部数下,致陈喜田当场死亡。首先,从防卫适度性的角度分析,陈喜田加害刘书梅的主要方式是手掐、辱骂,这种方式一般不致命,与刘书梅此后手持铁锤击打陈喜田头部的行为不具有适度性。其次,从防卫紧迫性的角度出发,陈喜田加害完刘书梅后已经睡着,此时刘书梅再反击就失去了防卫的紧迫性。由于缺乏防卫的适度性和紧迫性,本案不构成正当防卫,法庭拟判处被告人刘书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针对这种情况,指派律师指出,本案虽然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必须要考虑防卫因素。本案被告人长期遭受被害人实施的家庭暴力,虽然每次暴力的激烈程度都不大,但长此以往势必会加深弱势一方的无助和绝望,她们往往会选择消极应对,这种消极忍受积攒到一定程度后也可能会突然爆发,毁灭他人或毁灭自己,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裁判者在考虑防卫因素时,应在防卫时间要求上有所放宽,对单次侵害的烈度要求也应有所降低,本案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被告人的情形仍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的“情节较轻”。

为了进一步证明此观点,指派律师把质证的重点放在了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真实性、长期性和持续性之上。在第一次庭审之后,法庭也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被害人施暴的证据,随着公诉机关由此调取到的被告人曾因自杀被送医的病历,其对被告人量刑的建议也调整到了10年以下。

2)如何最大程度地取得从宽的幅度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丈夫正在施暴时进行反击,各地判例确定的刑期都比较轻,有的判例还因属于正当防卫而判决无罪。但是受虐妇女在丈夫实施完不法侵害之后将其杀死或者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情形,在我国的司法判例上却极不统一,有的被判处缓刑,有的却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或无期徒刑——量刑差距如此巨大,足见各地对此认识不一。因此,本案的量刑辩护也是重中之重。

除上述防卫因素之外,指派律师提出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是老年犯、有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通过协调说理,指派律师说服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出具谅解书,这些辩护意见均获得了受理法院的支持。为了进一步降低被告人的刑期,指派律师检索了大量轻判的案例,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用可视化的方式提交给法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受理法院判处被告人刘书梅有期徒刑7年

3)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书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业已生效此时指派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完成

然而7年的有期徒刑对于年老多病的刘书梅来说依然难以承受这样的结果也不符合同情弱势一方的群众的心理预期指派律师认为此时的刘书梅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虽然指派工作结束了但为了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争取本案指派能获得最好的社会效果指派律师又撰写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同时联系刘书梅家属搜集了刘书梅的病历及其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等方面的证据一并向受理法院提交最终受理法院决定对刘书梅暂予监外执行使刘书梅这样一位长期受虐妇女得到了法律上最大程度的宽宥

2、本案辩护取得的效果及意义

这是一起受到广泛关注的受虐妇女杀夫案,在指派律师的努力下,人民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惩治了犯罪,又保护了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可谓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统一。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之后,认真履职,多次会见,详细阅卷,从而制定了科学的辩护方案。在辩护技巧方面采用了最新的类案检索技术和可视化表达技术,最终使当事人获得了合理的刑期。在案件终结、指派工作结束之后,指派律师经与人民法院沟通,又为当事人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此充分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精益求精的办案风格,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好评。

通过办理具体的指派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用一个个鲜活的援助实例体现了“政府责任、律师义务、社会参与”的法律援助体制内涵,本案正是其在刑事领域的典型代表。当家庭暴力、经济困难、老年犯、受虐妇女等复杂因素集聚成一场灾难,压在一户贫困家庭的头顶,其无望和痛苦可想而知。然而,援助律师的勤恳负责、援助制度的有力保障,又为这个家庭带来了希望的曙光。尤其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看到公平正义”的价值指导下,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在诉讼阶段的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愈加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援助律师通过本案的办理意欲向公众阐明:法律援助制度扶危救困的本质属性在新时代愈加鲜活和具体,其中蕴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不仅是社会公众的真挚向往,亦是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更是法律援助人的不懈追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已逾六年,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一法律评价理应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家庭暴力更应得到有效遏制,但事实上见诸于报端及网络媒体的家暴案件数量却未见减少。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国2.7亿个家庭里,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90%的被家暴者是女性。

本案受援人刘某某在80高龄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可悲可叹。受援人与被害人夫妻相扶相携一生,在二人耄耋之年却发生了恶性的杀害事件,对于其自身、子女、邻居极具冲击力,对于整个社会层面无不令人感到震惊、叹息。而究其根源是因为丈夫对妻子长期的家庭暴力所致,受援人是剥夺他人生命的凶手,同时又是被施暴长达几十年的受害者。本案中,代理律师本着社会责任感和法律人的专业素养,同又充满悲天怜人的胸怀,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为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全方位的辩护意见,且被审判机关部分采纳。正如代理律师所言“援助律师通过本案的办理意欲向公众阐明:法律援助制度扶危救困的本质属性在新时代愈加鲜活和具体,其中蕴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不仅是社会公众的真挚向往,亦是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更是法律援助人的不懈追求。” 本案可作为优秀法援案例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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