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我为群众办实事之“法律援助,扶危救困” --合睿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一级残疾人董某某纪实

日期:2021/12/04 | 点击:430次

2021年12月1日上午,朗清气正暖阳普照。合睿律师事务所又开始了一天的忙碌。定西市一级残疾人董某某委托甘肃12316三农服务热线政策法规专家李学荣老师,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武启波律师送来了锦旗,上写“法律援助,扶危救困”八个大字。


武启波律师作为甘肃12316三农服务热线法律专家,在12316对农村广播电台及走进三农电视节目做公益事业已经七年有余。2021年8月的一天,武启波律师接到12316政策法规专家李学荣老师关于董某某的求助信息,希望得到法律援助。

董某某,女,现年57岁,住定西市通渭县。1990年4月13日,因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一级残疾,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经当时交通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当日起,由通渭县某公司每月发给董某某生活费75.00元,护理费37.50元,共计112.50元,按月领取,直至终身。此项赔偿金额,一直发放延续至今未曾变更。

时光荏苒,转眼间30年过去了,董某某仅靠这微薄的生活费艰难度日,她曾多处寻求帮助维权,终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果。在其绝望之际她拨通了12316求助热线电话。

经过武启波律师的仔细分析,该案件存在重大障碍。

 1.时间已过30年之久,已经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起诉的案由决定能否立案。

 2.当时处理事故赔偿依据是通渭县公安局《关于对董某某给予生活补助的决定》文件,本案究竟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后果。

 3.本案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人损赔偿协议的撤销之诉,还是情势变更之诉,亦或是行政违法之诉。

 4.原赔偿主体通渭县某公司在20年前就已经注销,查无实名。现有的运行公司很难确认诉讼主体。

 这种案件正常情况下肯定是拒绝代理,可是面对陷入极度贫困、处于绝望中的董某某,武启波律师陷入沉默,拒绝的话怎么也说不出口。

经过与12316三农服务热线平台及李学荣老师多方沟通,武律师决定为了正义与公平冲一把。不急着起诉,先后多次去通渭县找公安、找定西某公司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商谈协调。经过多方努力,本案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案由,以定西某公司继续履行民事赔偿合同为把手,以《民法典》533条“情势变更”为依据,调解处理为最终目的,案件终于启动了。

2021年10月15日,清晨小雨微寒,武启波律师风尘仆仆,前往定西某公司,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与其商谈提高赔偿金额问题,并初步达成意向。随后武律师又提前与审理法官交流案情进展。特别是当通渭县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依据的是通渭县公安局行政决定,应属于行政案件,不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理应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武启波律师据理力争提出以下几点:

1.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应该是民事案件;

2.通渭县公安局行政决定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出具的,具有民事赔偿性质的法律文书。相当于现如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本案的证据之一;

3.如果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将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早过了诉讼时效,即便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也无法取得胜诉,因为通渭县公安局行政决定没有违法违规之处;

4.习近平主席讲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应当努力化解矛盾而不是制造矛盾,推卸责任。

5.依据民法典中“情势变更”原则,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新的赔偿协议,所以不存在时效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6.我们原告代理者愿意出钱出力的帮助弱势群体,希望法院也能认真调查研究本案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案主审杨法官了解案情后深受感动,答应向院领导请示汇报。下午三点半正式开庭时,通渭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充满温暖,与原告董某某素昧平生的人们静座庭堂,共同探讨如何解决董某某的困境。最终,定西某公司承诺,在公司极端困难,给职工发不出工资的情况下,愿意将本案每月生活费与护理费112.50元提高至每月850元,并优先支付。本案主审杨法官经全面审查研判本案后,本着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在原告撤销对第三人通渭县公安局起诉后,主持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

披星归家后,吃着速冻饺子的武律师,心情平静安宁。


撰稿:武启波           编辑:齐向霞           审核:郑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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