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睿·鹏团观点 | 战疫情需要正确的姿态

日期:-0001/11/30 | 点击:2224次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疫情已经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话题,我们的祖国母亲生病了,作为儿女,大多数人选择以“家里蹲”的方式与祖国共渡难关,笔者也不例外。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战疫情的关键时刻,网上总会爆出一些背道而驰的违法情形,为此,笔者将频发的几种情形整理如下,以期大家用正确的姿态来应战疫情:
       1.重科学、听官宣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蔓延,各地人民政府发布紧急通告,要求大家在公共场所戴口罩,春节期间不出门、不聚集,棋牌室、茶馆等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暂停营业,对此,大家应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和指令,尊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检查。如果存在拒不接受检查、辱骂推搡撕扯执勤民警等情形,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被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于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应积极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这是一种觉悟,更是一种责任。如果存在故意逃避抵制检查隔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情形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不造谣、不传谣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3.守商道、不抬价
       在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火热,部分商家利用市民抢购、恐惧的心理哄抬物价,趁火打劫发“国难财”,笔者通过网络报道发现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频频发生。基于此,特提醒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若违反了我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不制假、不售假
       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如果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如果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当前正值防控疫情的关键时刻,让我们树立“守法第一”的意识,齐心协力打赢这场战“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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