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睿·鹏团专栏丨【民法典新规整理】死亡宣告会被撤销,婚姻关系却不必然恢复

日期:-0001/11/30 | 点击:2340次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不恢复婚姻关系
       一、新规内容
       《民法典》总则编第51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二、专家解读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即发生死亡的后果,其配偶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在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没有再婚,死亡宣告撤销后,原来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自行恢复,仍与原配偶为夫妻关系,不必进行结婚登记。
       夫妻关系不自行恢复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在宣告死亡期间再婚的,当然不能恢复原来的配偶关系;二是在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配偶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法条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志,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即如果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配偶恢复婚姻关系的,则不能自行恢复夫妻关系。
       值得研究的问题是,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情形,应当怎样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按照该条文规定,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对此,尽管《民法典》总则编没有规定这一内容,但是可以继续适用这个规则。
       ——上述内容整理于杨立新、李怡雯所著《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法律出版社。
       三、律师评析
       宣告失踪制度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主要解决失踪人的人身关系,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比如本条就规定了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宣告撤销后其婚姻关系的存续问题,明确在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则不能自行恢复双方的婚姻关系。因为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倾向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死亡宣告对于夫妻感情和家庭和谐的伤害都是可想而知的,而宣告被撤销后若一切都能够当然的恢复到撤销前的状态,那宣告的意义又何在呢?因此,本条的规定便充分体现了对婚姻当事人意志的尊重,是充分贯彻结婚自由原则的体现。
       根据本条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便会自行恢复,这属于一般情形;本条但书部分规定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则婚姻关系不恢复,这属于例外情形。然而,对于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时间期限本条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将不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会让被宣告死亡人陷入一种“同床异梦”的惶恐境地。如果在实际生活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后甚至是很长一段时间后才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根据法条规定,这种情况是应当允许的,但这样的不确定性就给予了这段婚姻极大的不稳定性,不利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益,相当于赋予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随时有权利单方面要求“离婚”的权利。因此,对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时间作出合理地限制就显得十分必要,比如《民法典》第1079条中就设置了夫妻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在本条当中,配偶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曾经宣告死亡过的另一半进行“考察”以决定是否与其一起共同生活,这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是需要设置一定的期限,如在“死亡宣告撤销并共同居住一年后”,就可以视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恢复或美满,配偶则不再享有“不愿意恢复”的权利,这将使得这一段重新开始的婚姻尽快步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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