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睿·鹏团专栏丨【民法典新规整理】总则——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日期:-0001/11/30 | 点击:2377次

       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标准
       一、新规内容
       《民法典》总则编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专家解读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在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是因为出生与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与终止的事实构成。自然人出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死亡,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必须对出生与死亡的时间作出准确的认定,才能准确认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自然人在出生和死亡后,应当由医院和有关部门开具出生证明书和死亡证明书。自然出生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都会在出生证明书和死亡证明书上标注清楚。因此,应当以出生证明书和死亡证明书上记载的时间,作为自然人出生和死亡的时间。
       自然人没有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的,应当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户籍登记是公安机关对自然人的户籍进行登记,并发给自然人户口簿的一种行政行为。户口簿是户籍登记的证明文件。有效身份登记,主要是指身份证,但是军人就没有身份证,而是使用军官证、军人证。户口簿、身份证、军人证等都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没有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的,户籍登记和有效的身份登记中记载的出生时间,就是自然人的出生时间;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就是自然人死亡的时间。
       ——上述内容整理于杨立新、李怡雯所著《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法律出版社。
       三、律师评析
       出生与死亡是十分重要的法律事实,会产生重要的法律效果,是一个人开始享有民事权利和开始承担民事义务的时间,也是一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起算和终止时间。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确立了出生、死亡时间认定标准的三个顺位。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最后一句: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因此,不管是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还是户籍登记材料都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则应以相反证据所证明的时间为准。所以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出生/死亡时间有异议的,一定要收集好其他相关证据,并将证据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推翻书面证据的认定。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新旧法条对比
       《民法典》第19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12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专家解读
       本条扩大了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范围。原《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的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是10周岁,规定10周岁的未成年人才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与现实情况差距较大。通过下调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进一步扩大了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赋予了部分未成年人参与民事活动的能力和机会,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本条扩张了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活动范围。根据原《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仅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本条文新增了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扩大了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活动范围。这些民事法律行为一经独立实施,就发生了法律效力,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权利的尊重。
       本条文新增了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也就是说,经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就避免了因过度限制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而抑制市场交易的积极性。
       ——上述内容整理于杨立新、李怡雯所著《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法律出版社。
       三、律师评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较之以往有了一定的提高,因此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是适宜的。实践当中,与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如与小学生、小文学家、童星等来往密切的商家一定要注意该未成年人从事的行为是否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否则该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多为父母)从事,或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方有效,如果没有及时得到追认,应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尽快追认,否则可能会承担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风险。

       有关组织可以作为申请认定与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一、新旧法条对比
       《民法典》第24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民法通则》第19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专家解读
       申请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是其利害关系人及有关组织。应具备的要件是:第一,被认定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第二,须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第三,须经人民法院认定。法院审查属实的,作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裁判,并指定监护人。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的认定,请求的主体是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其要件是:第一,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已经恢复或者部分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第二,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第三,人民法院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新增了有关组织可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认定及恢复的主体,能够请求认定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而不仅仅局限于利害关系人。这样有利于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学校等履行相应的职责。
       ——上述内容整理于杨立新、李怡雯所著《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法律出版社。
       三、律师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实际辨认能力与法院认定的行为能力不符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就滋生了有些成年人利用其有智力障碍、身体残疾或年迈体弱的家属获取“补助”、“救助”等非法利益的情形,其中更有利用残疾人家属沿街卖艺乞讨之类的事情发生。这样既不利于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如果此时他们做出了某些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行为,就会使得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承担陷入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对于他们本人来说也将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在没有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意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的情况下,赋予有关组织这一认定申请权利便意义重大。

联系合睿

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飞雁街116号陇星大厦1号楼14层

电话:0931-8266059,8266315

邮箱:heruilvshishiwusuo@foxmail.com

关注我们

微信扫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

COPYRIGHT@ 2018 HERHU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陇ICP备19003455号-1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734号

甘肃有众科技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