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当重视和发挥好法律意见书的庭前辩护作用

日期:-0001/11/30 | 点击:2810次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赵文卿


律师辩护权是指辩护人针对控方对当事人的刑事指控依法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包括辩论权、提出法律意见权、陈述权、提供证据权、提问权证据调查请求权等。庭前辩护就是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开始,把握好立案、侦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每一个环节把自己对案件的看法、点等被告人无罪、等观点,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给办案单位,以实现辩护的目的。由此可见,庭审中的辩护活动只是刑事辩护工作一部分,律师法律意见形式向办案单位提出意见或者辩护意见则贯穿了刑事诉讼的始终。辩护律师要想做到不重托达到精心辩护、有效辩护目的必须用心辩护于庭审之前,充分发挥好律师法律意见书的作用。

一、知其不易,方能珍惜。只有了解庭前辩护权的来之不易,能珍惜权利,用好用足庭前辩护权。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在宪法上确认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但由于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影响,在长达20多年时间里,中国律师制度完全被取消。1979刑诉法规定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1996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8年新《律师法》中许多关于律师辩护权的规定超越或填充了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但在实践中,许多侦查机关认为这些规定过于超前效力不足,一些地方仍然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导致《律师法得不到切实的贯彻执行。2012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刑诉法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此规定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和相应辩护权利。

由此可见,我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利经历了由没有辩护权——审判阶段有辩护权——审查起诉阶段起有辩护权——侦查阶段有辩护权的漫长过程。

二、辩护律师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法律意见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八十六条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提交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予以接待,当面了解辩护律师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侦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必要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以及侦察机关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是否适当等书面意见;在侦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后,辩护人有权向侦监部门提出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在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后,辩护人有权根据阅卷后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向公诉机关提出应当调取证据意见补充侦查的意见、决定不诉的意见或者改变定性的意见等等。

三、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执业20的刑辩律师,本人亲历了自1996刑诉法第一次大修以来律师辩护权艰难发展的历程,亲历了所有案件都必须审批会见、侦查阶段律师不具有辩护人身份、批准逮捕环节拒绝律师参与和发表意见情景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阅卷的时候,还要由公诉人确定卷宗哪些内容可以看,哪些内容不可以复印。2008年修订《律师法》和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以及五部委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辩护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辩护难的问题,而且还赋予了辩护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提出意见权。既然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这些权利,就应当用足用好这些权利提出法律意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体现在以下个方面:

(一)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是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理性沟通重要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维护,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律师不能狭隘地将辩护工作理解为就是法庭审判阶段的辩护,辩护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法庭阶段。其实,辩护工作应当是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对于取得最终的辩护效果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法庭是控辩双方交锋最激烈的场合,由于法庭审理的公开性,控辩双方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甚至尊严,通常都不容易心平气和地听取对方的意见,驳倒对方成为主要的目标。但在审审前,控辩双方更容易理性地听取对方的意见,进行沟通,并由此理性地作出决策。

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发表法律意见通常能更容易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从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看,刑事案件通常是越到后面的诉讼阶段,就越难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当事人羁押的越久,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越难以被采纳。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庭前阶段被采纳的可能性通常都要大于审判阶段。所以,律师应该尽早将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意见向司法机关发表,以利于当事人更早、更容易地获得有利的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公正不仅要实现,更要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实现。

庭前辩护制度的设立为律师向控方发表辩护意见建立了重要的沟通平台,律师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充分阐述辩护的观点和依据,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和线索,及时提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存在的违反诉讼程序、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得到保护。同时,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及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目的。

(二)提交法律意见是律师规范化执业的要求,也是律师尽职尽责完成辩护任务的证明

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辩护行为不受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监督、制约。律师对案件结果不具有决定权并不意味着律师对案件的过程程序不具有把握权,辩护律师对案件严谨的代理过程和程序性把握直接影响着法官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就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而言,如果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没有按照法律规范和合同约定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法律意见权利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甚至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辩护律师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违法违规的不利后果。在实践中有些律师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只是简单的履行了会见阅卷和出庭辩护工作不与侦查人员公诉人就案件进行密切的沟通交流,不案件存在的问题发表书面法律意见一旦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达到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满意的程度,引发投诉控告,除了一两页的辩护词外,再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律律规定的辩护职责,导致辩护律师在委托代理纠纷的调处上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引发退费、赔偿、追责的后果。所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广泛的运用书面法律意见等形式向司法机关表达观点和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四、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不同诉讼阶段,应当各有侧重。

第一提请逮捕之前由于控辩双方在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的高度不对等辩护律师应当尽量避免在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方面发表意见。辩护律师应当根据会见、与办案人员沟通等途径获得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就案件的定性、是否属于办案单位主管、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力求使侦察机关直接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使犯罪嫌疑人早日恢复人身自由

第二,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应当紧紧围绕刑诉法第六十五条可以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第七十二条可以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通过提交客观性证据(严重疾病的病历、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抚养人等)等形式对羁押和逮捕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提出不予批捕的书面法律意见力求使侦监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尽量只对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对于证据不足、证据之间的矛盾,尤其是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等言词证据自身及相互之间存在的问题,尽量不要发表意见。因为,公诉机关可以充分利用退补等手段在庭审前解决这些证据问题。根据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侦查机关在对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的讯问、询问中,有很多方法让其作出办案机关需要的供述、陈述。这些供述、陈述一旦在庭审之前形成,在审判阶段就很难再推翻。所以,证据的问题尽量留在法庭之上,通过申请证人出庭、庭审发问等手段揭示案件的事实,公诉机关也由此失去了弥补证据缺陷的最佳时机。

第四在庭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方面,应当把握时机,慎重决定是否提出和何时提出申请。2017 6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确立了一些新的规则,其中的亮点之一便是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规定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侦查行为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可以向法院、检察机关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求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进行核查,在审查逮捕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在审查起诉期间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这些新的规定给辩护律师庭前辩护权的行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本人之所以说要慎重决定是否提出和何时提出排非申请,就是要充分防范控方借此机会弥补侦查程序缺陷和证据缺陷、排非程序变成洗”非程序。

几年来的刑事辩护实践表明,在庭审前的各个环节把握好辩护权,不失时机的向侦察机关、批捕机关公诉部门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并就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往往会达到超出预期的良好效果。只要律师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合法有理,都会引起办案单位的重视,并对案件的妥善处理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刑辩律师应当重视庭前辩护权和书面法律意见广泛运用。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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