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您申请财产保全了吗?

日期:-0001/11/30 | 点击:6370次

合睿郑茂全|打官司您申请财产保全了吗



    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当事人能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因未能及时利用财产保全措施而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此类事例层见迭出。

我国诉讼保全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根据保全的内容划分,保全制度可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根据对应阶段不同,保全制度可分为:诉讼前的保全、诉讼中的保全及执行前的保全。

(一)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1.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行为保全(也称为诉前禁令),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看,各地法院的诉前保全受理,审查较为严格。

(1)条件:

A应当在起诉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B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导致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C应当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人身份信息和被保全财产信息

D被保全财产必须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或保全的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2)管辖法院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3)申请诉前保全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诉中保全:包含诉中财产保全和诉中行为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是常见的保全类型。

(1)条件:

A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一般向受诉法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定

B为了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

C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D须提供准确的被保全人身份信息,也有部分法院要求必须同时提供准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部分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方法查询被保全财产信息

(2)管辖法院

原则上由受诉法院管辖

3.对保全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一般情况下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接受申请的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在作出裁定后五日内开始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担保数额的不同要求

(1)诉前财产保全中,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2)诉中财产保全中,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3)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4)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拓展:该制度的顺利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资金或不动产担保,使得保全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限制。2012年,云南保监局同意诚泰保险公司在云南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试点后,全国范围内各个保险公司相继推出本产品,也被越来越多的法院所接受。直到2016年11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正式确立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法律地位,至此,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供担保条件时,变得更加的便利,大大提升了诉讼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意义。至此,为了诉讼利益得到最大保障,已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责险,由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如果保全错误而给申请人带来的索赔风险,将统一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行为保全的保全方式

1.人身安全禁止令:主要适用于已经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的情形。

2.临时禁令: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

(三)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

1.措施种类:查封、扣押、冻结等。(其中,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法院对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法院对于设定了担保物权的抵押物、质押物及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这类措施不会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仍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四)上诉期间的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五)执行前的保全

即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防止恶意当事人为了规避执行而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发生,《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了执行前的保全制度,旨在切实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贯彻执行,真正保护债权人利益。


实务操作意义

(一)促使被保全人积极应诉,提高诉讼效率

对被保全人处分相关财产及行为进行一定限制,极大影响着被保全人的生活及生产经营,在权衡利弊后,被保全人为了早日解除财产权利负担和限制会积极参与诉讼程序,这样可以保证民事诉讼程序顺利推进,提高诉讼效率。

(二)有利于胜诉判决的顺利执行

无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还是执行前的保全,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胜诉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保全制度可以很好地避免生效裁判成为一纸空文,也一定程度上在缓解我国当下“执行难”现状、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

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调解和和解作为更加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保全制度使得双方当事人自觉主动达成调解和和解,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成本,避免使生硬的法律手段渗入双方当事人原有的和谐关系,这种较为温和的督促手段也不失为最佳选择。


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1)准确的身份信息包括哪些:被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照片,户籍信息等其他能够反映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居住信息的表现形式。

(2)准确的财产线索包括哪些:车辆车牌号,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银行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等其他财产线索。

(3)决定诉中财产保全,立案后建议由代理律师前往被申请人常住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申请人除了掌握的财产线索外,是否存有其他财产信息,以便保全金额不足后,向法院补充提供保全。

(4)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会向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该告知书中会明确各项保全措施到期的具体期限,尽量在期限届满前,提早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

(5)选择信用较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函,避免因法院审核保单不通过,耽误保全时机。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郑茂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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