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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世界知识产权日”(4.26)宣传周活动中公布了《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十大典型案例(2018)》,对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舆论氛围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组织保障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总结,评选出2018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三个案例由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
案例一,“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等三人侵害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宋海龙、郑茂全
【案件概况与栽判结果】
“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为国营大型白酒企业,是国内建厂最早的中华老字号白酒酿造企业之一。先后注册了10个“某”文字及文字+图案组合商标,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烈酒、果酒、葡萄酒等。2013、2017年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包装盒、酒瓶等三个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6年,兰州公安人员查处李某等三人制造、销售假冒白酒的窝点,查扣到大量用于制售假冒某系列酒类商品的材料。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恶意侵犯其商标专有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遂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某等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2672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制售假冒某系列酒的行为,侵害了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326728元(含维权合理支出126728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仍然存在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欠佳等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本案中承办律师提出三被告制售假酒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原告因三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得到弥补。考虑到三被告违法生产、销售假酒规模大,结合金徽酒市场知名度高、美誉度良好、市场占有率大等因素,可以认定给金原告造成较大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且制售假酒的行为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侵权主观恶意大、性质恶劣,应对三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该代理意见获得法院的认可,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326728元,大幅度地提高了我省类似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既赢得了官司又不输了市场,提振了权利人维权的信心,有效地遏制和威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案例二,某高校李教授与甘肃某药厂、某药物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承办律师:王金贵、张彦雄、赵祁
2001年,甘肃省某药厂与省内某高校李教授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合作开发新药,约定通过新药评审后,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合同签订后,李教授负责进行新药研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了该新药立项研制申请。2004年4月,该药厂出资设立了某药物公司。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该公司颁发了涉案新药的新药证书。2014年,甘肃省人民政府表彰李教授获得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名称即为涉案新药的研制及其产业化。2013年5月,上述某药物公司单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新药的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获得公告授权。李教授得知情况后遂提起诉讼,要求将其列为该发明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药厂与原告签订有《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明确约定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也有证据证明原告履行了研发义务,尤其是二被告出具的《证明》印证了以上事实,故涉案新药的知识产权应属于双方共有。为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一审宣判后,二被告共同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通过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权及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几方。该条规定体现了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新技术的转化应用,促进科学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
本案中承办律师在庭前积极准备,严谨审核,提交了足以确认原告发明专利权人地位的强有力的证据,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同,获得了预期的效果,从而保护了原告作为该专利技术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广大科研人员投入研发创新的信心。
案例三: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市某KTV量贩俱乐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王金贵、赵祁、刘玉红
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北京新闻出版局批准设立,具有音像制品制作资质,主要从事原创音乐及相关音像制品的开发、制作的高度专业化的唱片公司,汇集了一批优秀的专业音乐制作人才,拥有数量庞大的录音录像制品、影视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的完整著作权。武威市某KTV量贩俱乐部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设备上放映了该公司拥有完整著作权的87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KTV量贩俱乐部侵犯了其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遂提出诉讼,要求该KTV量贩俱乐部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确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判决被告立即从其播放系统中删除涉案歌曲,赔偿经济损失2175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音乐电视作品,是以特定的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灯光、服装、剪辑、合成等创作性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并能够连续播放的作品,具备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该类作品的著作权标识为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由于一些KTV经营场所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淡漠,为了节约成本,抱有侥幸心理逃避付费使用,加之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标识ISRC并不为广为人知,普通消费者有时不能辨识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权属。因此,KTV经营场所成了侵权乱象的重灾区。对权利人来说,面对大量分散的侵权者,逐一维权成本高,取证难度大。
在本案前期准备工作中,承办律师协同团队对庞杂的证据条分缕析,审慎采纳,充分论证,在庭审中详述了音乐电视作品的特点,ISRC的生成路径,从源头上揭示了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属应如何确定,阐明了为何原告才是涉案作品的权利人,厘清了被告方及听众的困惑和不解,为进一步确定被告的侵权事实铺平了道路。
通过该案的审理,可以唤起关于如何完善音乐电视作品收费、分配、版权管理体系,如何让音乐人更加专心投入创作,如何推动权利人从创作和传播中按照市场规律获益等问题的广泛思考,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音乐电视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促进音乐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2018年,合睿人在知识产权领域忠于任事,担当有为,初有成果;2019,更当恪勤匪懈,百折不回,为我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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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睿律师承办三案入选2018全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日期:2019/04/26 | 点击:2562次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世界知识产权日”(4.26)宣传周活动中公布了《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十大典型案例(2018)》,对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舆论氛围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组织保障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总结,评选出2018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三个案例由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
案例一,“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等三人侵害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宋海龙、郑茂全
【案件概况与栽判结果】
“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为国营大型白酒企业,是国内建厂最早的中华老字号白酒酿造企业之一。先后注册了10个“某”文字及文字+图案组合商标,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烈酒、果酒、葡萄酒等。2013、2017年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包装盒、酒瓶等三个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6年,兰州公安人员查处李某等三人制造、销售假冒白酒的窝点,查扣到大量用于制售假冒某系列酒类商品的材料。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恶意侵犯其商标专有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遂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某等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2672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制售假冒某系列酒的行为,侵害了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326728元(含维权合理支出126728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仍然存在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欠佳等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本案中承办律师提出三被告制售假酒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原告因三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得到弥补。考虑到三被告违法生产、销售假酒规模大,结合金徽酒市场知名度高、美誉度良好、市场占有率大等因素,可以认定给金原告造成较大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且制售假酒的行为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侵权主观恶意大、性质恶劣,应对三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该代理意见获得法院的认可,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326728元,大幅度地提高了我省类似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既赢得了官司又不输了市场,提振了权利人维权的信心,有效地遏制和威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案例二,某高校李教授与甘肃某药厂、某药物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承办律师:王金贵、张彦雄、赵祁
【案件概况与栽判结果】
2001年,甘肃省某药厂与省内某高校李教授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合作开发新药,约定通过新药评审后,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合同签订后,李教授负责进行新药研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了该新药立项研制申请。2004年4月,该药厂出资设立了某药物公司。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该公司颁发了涉案新药的新药证书。2014年,甘肃省人民政府表彰李教授获得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名称即为涉案新药的研制及其产业化。2013年5月,上述某药物公司单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新药的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获得公告授权。李教授得知情况后遂提起诉讼,要求将其列为该发明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药厂与原告签订有《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明确约定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也有证据证明原告履行了研发义务,尤其是二被告出具的《证明》印证了以上事实,故涉案新药的知识产权应属于双方共有。为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一审宣判后,二被告共同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通过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权及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几方。该条规定体现了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新技术的转化应用,促进科学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
本案中承办律师在庭前积极准备,严谨审核,提交了足以确认原告发明专利权人地位的强有力的证据,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同,获得了预期的效果,从而保护了原告作为该专利技术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广大科研人员投入研发创新的信心。
案例三: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市某KTV量贩俱乐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王金贵、赵祁、刘玉红
【案件概况与栽判结果】
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北京新闻出版局批准设立,具有音像制品制作资质,主要从事原创音乐及相关音像制品的开发、制作的高度专业化的唱片公司,汇集了一批优秀的专业音乐制作人才,拥有数量庞大的录音录像制品、影视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的完整著作权。武威市某KTV量贩俱乐部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设备上放映了该公司拥有完整著作权的87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KTV量贩俱乐部侵犯了其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遂提出诉讼,要求该KTV量贩俱乐部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确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判决被告立即从其播放系统中删除涉案歌曲,赔偿经济损失2175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音乐电视作品,是以特定的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灯光、服装、剪辑、合成等创作性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并能够连续播放的作品,具备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该类作品的著作权标识为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由于一些KTV经营场所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淡漠,为了节约成本,抱有侥幸心理逃避付费使用,加之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标识ISRC并不为广为人知,普通消费者有时不能辨识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权属。因此,KTV经营场所成了侵权乱象的重灾区。对权利人来说,面对大量分散的侵权者,逐一维权成本高,取证难度大。
在本案前期准备工作中,承办律师协同团队对庞杂的证据条分缕析,审慎采纳,充分论证,在庭审中详述了音乐电视作品的特点,ISRC的生成路径,从源头上揭示了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属应如何确定,阐明了为何原告才是涉案作品的权利人,厘清了被告方及听众的困惑和不解,为进一步确定被告的侵权事实铺平了道路。
通过该案的审理,可以唤起关于如何完善音乐电视作品收费、分配、版权管理体系,如何让音乐人更加专心投入创作,如何推动权利人从创作和传播中按照市场规律获益等问题的广泛思考,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音乐电视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促进音乐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2018年,合睿人在知识产权领域忠于任事,担当有为,初有成果;2019,更当恪勤匪懈,百折不回,为我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