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犯合同诈骗案

作者:赵文卿 | 日期:2025/11/19 | 点击:282次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宕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南八街坊1号院3号楼1单元3号,个体经营户。无前科。2014年2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卿,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兰州市安宁区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107号301室,无前科。2014年2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同年2月2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以宕检公诉撤诉(201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撤诉。
    本院认为,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文焕光
    审判员  胡兆东
    审判员  邓小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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