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开设赌场案

作者:赵文卿 | 日期:2025/11/19 | 点击:270次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甘0102刑初1133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文卿,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6)第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伟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赵文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7月至11月5日期间,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张苏滩某某一民房一楼出租房内,购买赌具游戏机,从事赌博活动。2015年11月5日13时许,警方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及参赌人员5人,当场查获获利现金350元及捕鱼机1组,齐天大圣机1组,共计18台。经鉴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具有退分等赌博功能。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初犯,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请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7月至11月5日期间,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张苏滩某某一民房一楼出租房内,购买赌具游戏机,从事赌博活动。2015年11月5日13时许,警方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杨某及参赌人员5人,当场查获获利现金350元及捕鱼机1组,齐天大圣机1组,共计18台。经鉴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具有退分等赌博功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赌具及赌资、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提供赌博游戏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情节事实,予以采信。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净化社会风气,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高天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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