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谢某某、何某组织卖淫案

作者:赵文卿 | 日期:2025/11/19 | 点击:229次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825刑初12号
    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被批准逮捕,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宏超,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5年2月5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被逮捕,同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辩护人焦阳,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和亭,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定边县富丽国会KTV营销主管。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卿,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谢某某、何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其间,本院报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2017年7月12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富华、代理检察员高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及辩护人张宏超、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焦阳、李和亭、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赵文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以来(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郝某、谢某某经营的定边县富丽国会KTV以酒水促销员的名义,为他人提供卖淫服务。整个会所下设八个工作部,其中营销部下设三个营销小组,被告人何某系A组营销主管。每个营销主管手下都有数量不等的女性酒水促销员,营销主管通过抽取促销员陪酒和卖淫所得费用的方式进行牟利。所有酒水促销员到该场所上班时,须经过被告人郝某、谢某某的同意,将其分为佳丽、模特两个级别,然后以会所的名义以每套200元和10元的价格向酒水促销员提供统一制式服装和胸牌。所有酒水促销员必须挂牌和着装上班。同时,会所每天向每位酒水促销员收取10元的签到费用。
    每次陪酒(称作平台)按照模特、佳丽两个级别分别收取300元、400元的费用。每次卖淫(称作高台)按照模特、佳丽两个级别分别收取600元、800元,包夜分别收取1000元、1300元的费用。女性酒水促销员外出卖淫时,所用避孕套都由营销主管发放。营销主管的抽成标准为:每次从300元中抽取50元,从400元中抽取70元,从600元中抽取100元,从800元中抽取200元,从1000元中抽取200元,从1300元中抽取300元,其余部分归促销员所有。该费用一部分由被告人及促销员占为己有,另一部分因会所下达促销任务未完成以罚款形式上交会所。如果会所下达任务超额完成,会以会所名义按照不同的标准对经理、主管、酒水促销员等进行奖励。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均可佐证。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谢某某、何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郝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称其除月底对账外,不参与其他管理,会所实际管理人是聘用经理管某,经营期间其多次强调管某要按法律法规管理。所以指控其犯组织卖淫罪不是事实,其不认可。
    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人郝某参与或指使相关人员在富丽国会KTV组织卖淫,并且对KTV中存在的卖淫活动亦不知情。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女性酒水促销员经被告人郝某的同意分为佳丽和模特,也没有证据证明女性酒水促销员被招来就是卖淫的,本案中仅有相互矛盾的同案犯的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郝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同时,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显然不是针对证人的询问,而是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制作的言词证据,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直接使用,现场提取的记账册和签到册与被告人郝某没有关联性。综上,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持有异议,辩称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构成什么罪其不知道,起诉书指控其参与下设八个部门不是事实,因为富丽国会的经营和管理模式都交给总经理管某,其与郝某不参与制度的制定和经营管理。
    辩护人焦阳认为:一、从现有证据不能达到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理由是:1、本案言词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存疑。①侦查机关未合理解释询问、讯问笔录的瑕疵。②本案言词证据的收集主体存疑,补充侦查获取的讯问笔录完全雷同,应当予以排除。2、本案涉及的辨认笔录收集程序存在瑕疵,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部分辨认笔录被修改不能作为定案证据。3、谢某某作为富丽国会KTV的老板,盈利来源是酒水、果盘销售利润而非其他,酒水促销员的工牌费、服装费、签到费、订包罚款是KTV一般经营行为,并非组织卖淫行为,具体组织卖淫行为谢某某未参与也没有受益。因此,谢某某无组织卖淫的故意,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二、若谢某某被认定有罪,则可能涉嫌容留卖淫罪,同时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
    辩护人李和亭认为:一、被告人谢某某主观上无组织卖淫牟利之意图,客观上未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本案中,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多为言词证据,且同一犯罪嫌疑人对于同一事实的供述并不一致和稳定,只证明被告人谢某某系富丽国会的老板,对于其是否实施组织卖淫行为无法确定。二、即使构成犯罪,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酒水促销员从事卖淫的人数和次数。被告人谢某某存在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局中山南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6年9月23日,谢某某到该所反映王某可能是贩毒人员,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查找。2016年9月27日晚上根据谢某某提供的线索,该所将王某某抓获。经审讯,王某某供出了一名贩卖毒品人员杨某某,王某某配合将杨某某抓获,从而破获杨某某贩卖毒品案件,查获冰毒480余克,谢某某具有立功情节。
    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协助组织卖淫未达到多人多次,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具有自首、从犯情节,又属初犯、偶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人杨某甲、张某某、张某的证明一份,证实2016年5月27日,三人陪同被告人何某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执行逮捕后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郝某、谢某某经营的定边县富丽国会KTV以酒水促销员的名义,为他人提供卖淫服务。整个会所下设八个工作部,其中营销部下设三个营销小组,被告人何某系A组营销主管。每个营销主管手下都有数量不等的女性酒水促销员,营销主管通过抽取促销员陪酒和卖淫所得费用的方式进行牟利。所有酒水促销员到该会所上班时,须经过被告人郝某、谢某某同意后将其分为佳丽、模特两个级别,然后以会所的名义以每套200元和10元的价格向酒水促销员提供统一制式服装和胸牌。所有酒水促销员必须挂牌和着装上班。同时,会所每天向每位酒水促销员收取10元的签到费用。
    每次陪酒(称作平台)按照模特、佳丽两个级别分别收取300元、400元的费用。每次卖淫(称作高台)按照模特、佳丽两个级别分别收取600元、800元,包夜分别收取1000元、1300元的费用。促销员外出卖淫时,所用避孕套都由营销主管发放。营销主管的抽成标准为:每次从300元中抽取50元,从400元中抽取70元,从600元中抽取100元,从800元中抽取200元,从1000元中抽取200元,从1300元中抽取300元,其余部分归促销员所有。该费用一部分由被告人及促销员占为己有,另一部分因会所下达促销任务未完成以罚款形式上交会所。如果会所下达任务超额完成,以会所名义按照不同的标准对经理、主管、酒水促销员等进行奖励。
    还查明,案发后,依法提取的营销部A组记账笔记本中记载酒水促销员共卖淫31人140次;B组的记账笔记本记载酒水促销员共卖淫12人36次;被告人何某管理的酒水促销员有红红、梅儿、倩倩、小丽4人卖淫30次。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记账笔记本四本、签到册一本,证实定边县富丽国会KTV营销部A、B小组,对小姐出台和收入提成情况所做记录,其中A组卖淫31人140次、B组卖淫12人36次;签到册记载酒水促销员上班点到情况和红牌(即当天不能发生性服务)、绿牌(即当日可提供性服务)的登记情况。
    2、承包合同书一份,证实2014年5月14日定边县富丽国会原持有人张某某将经营权承包给谢某某,期限为一年,从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5日,承包费为人民币262.2万元。
    3、陕西省定边县公证书一份,证实2014年5月14日经定边县公证处公证,承包人谢某某委托张某某在承包合同书中签字,谢某某认可合同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定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审批表,证实2014年9月14日凌晨,榆林市公安机关将正在定边县境内宾馆卖淫的富丽国会KTV酒水促销员王某甲、王甲、李某甲、黄某某、姜某、曹某某、刘某、候某、谭某某抓获,同时抓获一名冯姓嫖娼男子。
    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郝某、谢某某、何某以及证人刘某、白某某、赵某的年龄等身份事项。
    6、情况说明,证实因定边县公安局办案执法中心电脑为单机系统,无法联网更新时间,办案民警在询问或讯问涉案人员时没有及时发现该问题,致使询问或讯问时间混乱,现更正如下:
    ⑴卷二:石某某9月14日16:01—16:50与白某15:58—17:04,询问人均为曹**伟与邵翔宇,经核对后更正白某的询问时间为17:29—18:01。
    ⑵卷二:王某某9月14日18:22—18:55;卷四:田某某17:23—18:21。
    ⑶卷二:朱某某9月14日22:01—23:28与卷五:曹某某22:01—23:12,询问人均为纪国栋,经核对后更正曹某某的询问时间为23:35—23:59。
    ⑷卷二:代某某9月15日00:40—01:07与王某甲9月14日23:58—9月15日01:10,询问人均为刘小平、刘树雄,经核对后更正王某甲的询问时间为9月15日01:10—01:30。
    ⑸卷二:马某某9月14日19:35—21:35与李某20:34—20:53,询问人均为催生明、郭喜红,经核对后更正马某某的询问时间为9月14日19:35—20:20。
    ⑹卷二:张甲的询问人冯帮文与张登宝同为侦查员。
    ⑺卷二:郭某的询问人周光麒与单宝踉同为侦查员。
    ⑻常某某,马某某的家属均在外地,故到不了讯问现场。
    ⑼见证人已补签并附身份信息。
    ⑽卷六:P51—P66页已更正。
    ⑾卷五:王甲的询问笔录9月14日20:10—10:32,经核对后更正王甲的询问时间为9月14日20:10—20:32。
    7、补充侦查报告,证实定边县公安局对郝某、谢某某、何某三人涉嫌组织卖淫案,针对公诉机关所列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如下:⑴对朱某某、闫某、王某甲等17名女性进一步查证老板是否知情。该局对上述人员进行了寻找并联系,只找到白某某一人,其余人员暂时未找到,白某某的谈话材料在第二次补充侦查报告卷中第4页-第6页,共3页。⑵重新复印候某某、吴某某对郝某、谢某某的辨认。张某某、叶某某因现在联系不到,所以不能对郝某、谢某某进行辨认。⑶富丽国会KTV财务部购买工服、定制工牌的情况,范某某在第一次补充侦查材料中已谈清楚,工服和工牌都是营销部订制的。关于前台是否联系卖淫宾馆的问题,在第二次补充侦查报告中经对前台经理范某某进行询问,前台未对外联系过卖淫宾馆,⑷关于富丽国会每日营业收入及利润分配的问题,因无法联系到当时的财务主管人员,暂时无法查证,经对郝某、谢某某讯问,富丽国会每月算一次账,算账时除了富丽国会KTV的水电及日常开支外,剩余的酒水和利润郝某、谢某某各分一半。⑸关于进一步讯问贺某某,查证郝某、谢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在第一次补充侦查卷中,贺某某在材料中谈到富丽国会的老板是郝某、谢某某,总经理是管某,每日都向女性酒水促销员收取10元签到费交财务部,女性酒水促销员佳丽和模特的认定是由其和管某认定,工服和工牌也是其和管某订做,女性酒水促销员的小费都是其和管某定的,富丽国会未在女性酒水促销员小费中抽取费用,富丽国会KTV里存在的卖淫行为老板不知情。⑹物证签到册的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已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分别提取扣押,提取的物证在第一次补充侦查中已随案移交。⑺因当时现场勘查时未制作录像,所以无法随案移送。⑻案发后,定边县公安局即对郝某、谢某某上网追逃,俩人分别于2015年1月6日、2015年2月5日投案。⑼在第二次补充侦查卷中郝某的谈话材料已复印完整。⑽承包合同书、公证书已进行了背书。⑾补充侦查卷目录及页码进行了编写。⑿郝某拘留证上签字页未订入卷内,已补正。⒀许某某教唆白某某作伪证一案,我局调查落实后将对其行政处罚。⒁胡某某、朱某某、郝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是否涉嫌犯罪在进一步侦查之中。⒂关于对吴某辨认笔录中见证人刘某未签字,是由于见证人刘某签字时疏忽未签上,现已作了笔录,将当日情况进行了说明。
    8、情况说明,证实定边县公安局在第二次补充侦查中由于办案时间过去太长,对笔录的时间无法更正,对原法院管某等人的组织卖淫案案卷部分笔录再次重新进行复印并背书。
    9、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管某、贺某某、程某某、田某某、吴某、候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已分别被判处刑罚。
    10、诊断证明、CT报告,证实2014年4月5日被告人郝某经宁夏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断患有早期肝硬化,多发再生结节、门静脉高压疾病。
    11、诊断证明书,证实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诊断患有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疾病。
    12、定边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6日被告人郝某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2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
    13、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中山南街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27日该所根据谢某某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吸毒人员王某某,王某某主动提供线索,配合抓获嫌疑人杨某某,该所破获杨某某贩卖毒品案件,查获冰毒480余克。
    14、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证实该局对涉嫌贩卖毒品的杨某某立案侦查并执行逮捕。
    15、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起诉意见书,证实该局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杨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
    16、被告人谢某某供述,2016年9月22日晚,其在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商业街酒吧喝酒,听到三个男子在旁边聊天,其中一个40几岁的男子其好像见过,被其他两人叫王某,王某说他前不久因为吸毒刚从戒毒所出来,说他可以搞到毒品,于是其到派出所反映了这个情况,希望能够协助破案,其想立功。
    17、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贝贝,系定边县富丽国会A组酒水促销员,其认识老板郝某和徐叔(具体叫什么不清楚),KTV总负责人是管某,营销部经理是贺某某,营销部分A、B、C三个小组,主要负责酒水促销和安排小姐陪客人喝酒或与客人嫖娼。酒水促销员每天下午在富丽国会大厅签到上班,由值班经理向每个小姐收取10元签到费交账务室,来客人后由各组主管或经理将小姐带到包间供客人挑选。酒水促销员分为两种,一种是平台,就是陪客人喝酒娱乐,一种是高台,就是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平台一次主管抽50元、高台一次抽200元。其一周出二次高台,与客人性交易共赚4000多元,有一个艺名叫豆豆的小姐也出高台。
    18、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叫若兮,系营销部C组酒水促销员。会所共有四十多个小姐,主要从事陪客人喝酒的工作,小姐做平台和高台两种工作,平台是小姐陪客人唱歌喝酒,高台是陪客人出去卖淫,其没有从事过卖淫,但其他小姐从事卖淫。
    1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刚到定边县富丽国会KTV上班准备出平台时被抓获。
    2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定边县富丽国会的公主,负责打扫卫生,不知道老板是谁。富丽国会有三十多名小姐,主要陪客人喝酒,有的出去陪客人过夜。
    21、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富丽国会KTV酒水促销员,每晚7点上班交10元签到费,次日凌晨1点下班,酒水促销员分模特和佳丽,主要陪客人喝酒,其没有出过高台。
    2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富丽国会酒水促销员,每晚7点上班收10元签到费,次日凌晨1点下班。会所有公主、佳丽、模特之分,其没有出过高台。
    23、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定边县富丽国会酒水促销员,其不知道老板是谁,会所有四、五十名小姐,小姐分平台和高台,其不知道谁出高台。
    24、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白叶,系营销部C组酒水促销员,由吴某管理。其不知道会所的法人和老板是谁,会所平时管理人是管某,会所每天向上班的小姐收10元签到费。
    2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前台接待,案发时管某、田某、刘某、吴某某、程某、候某某和酒水促销员五十多人被榆林市公安局带走。
    26、证人刘甲的证言,证实其艺名刘欣悦,系C组酒水促销员,组长是吴某,富丽国会经理姓管,负责全部事务,酒水促销员上班时每签到一次交10元钱,其不出高台。
    2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B组酒水促销员,由小朱管理。会所每天晚上7点签到上班,收10元签到费,第二天凌晨1点下班。酒水促销员分模特和佳丽,其属佳丽,没有出过高台。
    28、证人赵甲的证言,证实其艺名乐乐,系A组酒水促销员,组长是程某某、主管是阿龙和何某。会所共有四十多个小姐,分平台和高台,平台是陪客人在包间里唱歌喝酒,高台是陪客人出去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时客人向主管交1000元嫖资后可以把小姐带走,主管抽200元,其没有卖淫,但其知道酒水促销员夏雨、豆豆、佩佩、孟菲、王乐出去卖淫。
    29、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富丽国会KTV酒水促销员,KTV小姐分佳丽和模特,佳丽出平台一次300元,营销经理提成50元,和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收600元,营销经理提成100元,和客人包夜发生多次性关系收1000元,营销经理提成300元。模特出平台一次收400元,营销经理提成70元,和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收600元,营销经理提成100元,和客人包夜发生多次性关系收1000元,营销经理提成300元。其没有卖淫,但梦菲、李菲、小雨、米兰、米奇出去卖过淫。
    3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米奇,属佳丽,富丽国会营销部负责管理小姐,分A、B、C三个组,A组的“鸡头”是田某,B组是程某、C组是吴某。有顾客要求小姐出高台时由“鸡头”和顾客谈好价钱和过夜的地方,费用小姐和“鸡头”按比例分。其没有出过高台,但苹果、小不点、若溪出过高台。
    3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张雪,系C组酒水促销员,属于佳丽,其只出平台,每次由吴某带其到包间供客人挑选。
    3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B组酒水促销员,管理人是田某某,其主要陪客人喝酒娱乐,没有卖淫。其听说老板是谢总。
    33、证人杨乙的证言,证实其负责打扫包间卫生、给客人点歌、倒酒。会所有三十多个小姐,小姐有卖淫行为。
    3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何晴,主要负责打扫包间卫生、给客人倒酒,其不知道会所的法人是谁,会所每天至少有三十多名小姐上班,有部分小姐出去卖淫,但都是自愿的,老板也知情,会所内不提供卖淫场所。
    35、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艺名小芒,会所平时总负责人是管某,管理营销部,营销部负责酒水促销和安排小姐陪客人喝酒或者安排客人嫖娼,分为A、B、C三个小组,A组组长程某、B组组长其不知道、C组组长吴某,其属于C组,小姐到会所上班是自愿的,每天至少有四十名小姐上班,下午19时在大厅签到,每人收取10元签到费,签到时营销部主管会询问小姐领红牌或绿牌,红牌是当天晚上不能出去给客人提供卖淫服务,绿牌是当晚可以出去给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客人喝完酒后和带绿牌的小姐沟通是否同意出去卖淫,如小姐同意客人将钱交给营销主管,营销主管按嫖资提成。小姐出去卖淫的事情会所知道,会所内不提供卖淫场所,其没有出去卖过淫,但其知道艺名叫小小、孟非、还有一个黄头发的女孩出去卖淫。
    36、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安琪,系B组酒水促销员,由小朱管理,其没有出过高台。
    3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艺名瑶瑶,系C组酒水促销员,由吴某管理,第一天上班被抓获。
    38、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徐丹,富丽国会营销部大约有四十多个小姐,小姐分佳丽和模特,小姐出平台和高台“鸡头”都提成。营销部“鸡头”分别是程某、田某、吴某,客人要求带小姐出高台时先和“鸡头”商量,其知道艺名叫小不点、贝贝、夏雨的小姐出过高台。
    39、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杨一,系A组酒水促销员,主管是程某、阿龙和一个姓何的,具体叫什么其不知道,每天上班由主管收10元签到费交会所财务部,其没有出过高台。
    4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雁儿,系A组酒水促销员,主管是何某和程某,会所将酒水促销员分模特和佳丽,其没有出过高台。
    4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小雨,系A组酒水促销员,主管是何某,其没有出过高台。
    4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艺名夏晴,系A组酒水促销员,主管是何某,每次上班何某替会所收10元签到费,酒水促销员由会所决定分模特和佳丽,没有出过高台。
    43、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其艺名紫心,系C组酒水促销员,组长是吴某。会所小姐出高台由营销主管安排,客人自己找地方,其只出平台,艺名叫小小、贝贝的出高台。
    44、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张娜,系B组酒水促销员,管理人是田某某,其没有出过高台。
    45、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米兰,系B组酒水促销员,营销部组长有程某、田某、吴某。会所有四十多个酒水促销员,其没有和客人发生过性行为,但艺名叫小不点的小姐出高台陪客人过夜。
    4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刘敏,系A组酒水促销员,每次上班交给富丽国会10元签到费。其知道A组的张丽、孟菲、佳佳出高台卖淫。
    47、证人张甲的证言,证实其系B组酒水促销员,富丽国会每天至少有四十名小姐上班,下午19时签到由各组经理带小姐到包间供客人挑选,被选中的小姐留下陪客人喝酒娱乐,喝完酒后有客人需要小姐,先和小姐沟通,然后把钱交到吧台,带小姐出去发生性交易,会所内不提供卖淫场所。
    48、证人白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刚到富丽国会上班,没有安排具体工作。
    4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富丽国会酒水促销员,2014年9月13日,其陪一男子在会所喝完酒与男子在定边县索菲利亚大酒店开房发生了性行为,收嫖资1000元,被当场抓获。其出去卖淫营销主管知道。
    50、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其在富丽国会KTV喝酒,喝完酒后与一陪酒女到定边县索菲利亚大酒店开房,付嫖资1000元,发生完性关系不一会被抓获。
    51、证人刘某晶的证言,证实其艺名夏雨,系C组酒水促销员,其到富丽国会时郝某说上班必须穿工服,富丽国会营销部分A、B、C三个小组,组长有程某某、田某某、吴某,其与四、五个客人发生过卖淫,大约七、八次。案发十日前其在定边县乐晶商务酒店与一姓蔡男子发生过性行为,收嫖资1300元,吴某抽300元。富丽国会大约有小姐六十人,小姐基本都出去卖淫。
    5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曹颖,系C组酒水促销员,主管是吴某,其有时出高台外出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出高台时客人将钱给吴某,客人自己找地方,富丽国会负责人知道其外出卖淫,其卖淫共获利2000多元,
    53、证人王甲的证言,证实其艺名燕子,系A组小姐,组长是程某某,管理人员是何某,其共出过三次高台(卖淫),第一次在定边县金海岸商务宾馆五楼一房间,收嫖资1000元,程某某抽200元。第二次在定边县索菲利亚大酒店四楼一房间,收嫖资1000元,程某某抽200元。第三次程某某开车将其送到定边县自强国际酒店四楼一房间,收嫖资1000元,还没有来的急将200元提成给程某某时被查获。每次出高台的避孕套是程某某给的,地方是客人找的,其出高台获利3000元。
    54、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李朵,系C组酒水促销员。富丽国会每天保持四十人左右的小姐上班,其在定边县龙凤苑宾馆出过两次高台,挣2000元,吴某提成400元,出高台时避孕套是吴某提供的,外出卖淫的事情会所的管理层知道。
    5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王悦,系A组小姐,主管是何某,富丽国会每天至少保持四十名小姐上班,其共外出卖淫两次,何某都有提成,小姐外出卖淫的事情富丽国会的管理层知道。
    56、证人谭某甲的证言,证实其艺名米莎,系B组小姐,组长田某某,其共卖淫六次,一次是在定边县鼎龙商务宾馆五楼一房间内,另五次在定边县凯悦商务宾馆417房间,卖淫共挣2000元。其还知道艺名叫琪琪、李佳、小不点、妮子外出卖淫,酒水促销员外出卖淫的事情会所的管理层知道,会所内不提供卖淫场所。
    5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艺名李红,系A组小姐,属佳丽,组长是程某某,主管是何某,卖淫时安全套是程某某给的,其外出卖淫三次收费2000元,程某某均有提成。
    58、证人候某的证言,证实其艺名静静,系C组小姐,组长是吴某,其由候某某直接管理,共卖淫两次,候某某抽400元。
    5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定边县富丽国会KTV的老板是郝某和谢某某,总负责人是管某,下设营销部等八个部门。营销部主要负责酒水促销和安排小姐陪客人喝酒或者安排客人嫖娼,分A、B、C三组,A组组长是程某某、B组是田某某、C组是吴某。其系A组人员。2014年7月28日,其到富丽国会上班时,管某让其往来叫小姐,随后其联系了贝贝(艺名)、何琴(艺名)到A组上班。会所小姐分模特和佳丽,佳丽坐平台收300元,营销经理或主管抽50元,模特坐平台收400元,营销经理或主管抽70元;佳丽出高台卖淫一次收600元,营销经理或主管抽100元,包夜1000元,营销经理或主管抽200元,模特出高台卖淫一次收800元,营销经理或主管抽200元,包夜1300元,营销经理或主管抽300元。会所规定小姐上班时必须穿工服,戴工作牌和签到。来了新的小姐时营销经理或者主管带着小姐先去见管某,管某初选佳丽或者模特,然后管某带小姐去见老板郝某和谢某某,最后由老板郝某和谢某某决定小姐属佳丽或模特。其知道A组程某某管理的小姐燕子、小雨、刘欣悦、菲菲、晴天、B组田某某管理的小姐小不点、王乐、盼盼、颖子、夏雪、C组吴某管理的小姐夏雨、玲玲、朵儿、雨晴均有外出卖淫行为。其直接管理的小姐贝贝、何琴没有卖淫。
    6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其通过贺某甲招聘到定边县富丽国会营销部C组上班,组长是吴某,下有四个营销经理,分别是候某某、韩甲和其,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其直接管理的艺名叫若兮和英子两个小姐,两人没有出过高台。富丽国会的老板是郝某和谢某某,总经理是管某,会所小姐由管某和贺某甲根据小姐的自身条件分佳丽和模特,出平台和高台,平台是陪客人喝酒,高台是出去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其知道一个艺名叫盈盈的小姐出过高台。贺某甲在开会时要求小姐和客人出去时,要到他那里领取外出证明。
    6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定边县富丽国会的法人是白某某,实际出资人是谢甲。2014年5月15日,经谢甲委托其与白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书。会所的总经理是管某,副总经理是徐某某、营销部经理是贺某甲,其负责日常用品采购和库房管理。
    6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服务部经理,富丽国会老板姓郝,实际经营人是徐某某和管某,徐某某负责整个店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管某协助徐某某工作。酒水促销员卖淫由营销部经理和主管安排,主管有程某、何某、田某、阿龙、小东、吴某和一个高个子男子,如果有客人带小姐出去过夜,由主管安排在会所外交易。
    63、证人殷梓凡的证言,证实其系服务部主管,富丽国会老总是郝某和谢甲,总经理是徐某某和管某,四人管理会所的大小事务,下设营销部管理小姐上包和下包,营销部经理是贺某甲,“鸡头”有何某、程某、吴某某、吴某、韩乙、田某、刘某、朱某、胡某某等人,KTV为顾客提供有偿性服务。
    6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前台收银员,富丽国会老总是郝某和谢甲,总经理是徐某某和管某,营销部经理是贺某甲,营销部主要管理小姐。酒水促销员分平台和高台,平台是陪客人喝酒、唱歌、提供“亲”、“摸”等色情服务,高台是外出陪客人过夜发生性关系。富丽国会的酒水促销员经常外出为客人提供有偿性服务。
    6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许某某原系定边县富丽国会KTV股东,后将经营权转包给了谢某某,富丽国会法人是白某某,白某某不持有股权。
    66、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某某曾经营定边县富丽国会KTV,后来转包给了谢某某,富丽国会的法人是白某某,但白某某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不持有股权。
    67、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富丽国会负责物品寄存,富丽国会负责人姓谢,实际管理人是徐某某和管某,管某是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并监督管理。徐某某是副总经理,负责安保,会所里的酒水促销员有出去卖淫行为。
    68、证人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又名李东,在富丽国会负责前台预订包间及接待。会所的法人是白某某,老板姓郝,实际负责人是徐某某和管某,营销部经理是贺某甲,管理着七个“鸡头”,分别是田某、程某、吴某、候某某等人,“鸡头”管理着四十人左右小姐,“鸡头”和小姐怎么分钱其不清楚。
    69、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其和张某某、许某某将富丽国会KTV买过来,其担任法人,之后又转卖给谢某某、张某某,法人一直没有变更,其不持有股份,每月挣报酬1000元。
    70、证人郝某(郝某弟弟)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和王振、罗向周购买了定边县星光国会,后更名为定边县富丽国会,同年5月份,将富丽国会卖给了法人白某某,之后其又和谢某某从白某某手中承包了富丽国会的经营权,富丽国会现在的老板是郝某、谢某某和其,法人还是白某某未变更,白某某没有股份。会所日常生意经营由谢某某负责,KTV由管某全权负责,酒水促销员提供色情服务。
    7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定边县富丽国会的老板是郝某和谢某某,总经理是管某,管理全面工作,其系副总经理,负责安保。其见过谢某某到KTV给管某和部门经理开过会,郝某是否负责日常管理其不清楚,会所营销部负责管理酒水促销和为客人提供性服务,有小姐被客人带出会所外卖淫。
    7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3日定边县公安局组织对吴某辨认时其在现场作为见证人因当时签别的字,疏忽在辨认笔录中见证人处签字,已补签。
    7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郝某能够准确辨认出贺某某,又叫贺某甲,就是富丽国会KTV的营销部主管,郝某是承包后厨的人,管某是日常负责人,徐某某是负责安保的人,谢某某是老板之一。
    7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谢某某能够准确辨认出郝某就是定边县富丽国会KTV承包后厨的人,被告人郝某是KTV老板之一,徐某某是负责安保的人,管某是经理、贺某某是营销部主管。
    7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某能够准确辨认出闫某就是在定边县富丽国会KTV上班的小姐“小丽”,李小红是卖淫的“红红”。
    76、辨认笔录,证实管某、贺某某、吴某、田某某、程某某、候某某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告人郝某、谢某某就是定边县富丽国会KTV的老板;酒水促销员白某某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告人郝某就是富丽国会的老板;管某能够准确辨认出贺某某是营销部经理、程某某是营销部A组负责人、田某某是B组负责人、吴某、候某某是C组负责人、徐某某等是工作人员;贺某某能够准确辨认出管某、吴某、田某某、程某某、候某某是营销部门负责人;吴某能够准确辨认出管某是日常负责人、贺某某是营销部经理、刘某晶是坐台小姐;田某某能够准确辨认出管某是日常负责人、贺某某是营销部经理、程某某是A组负责人、吴某、候某某是C组负责人、叶某某、郝某、刘某、吴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徐某某、胡某某、朱某某、何某是会所负责人、谭某某、代某某、王甲、杨某乙、谭某甲、马某某是坐台小姐、王某某是公主、冯某甲是收银员;程某某能够准确辨认出管某是日常管理负责人、贺某某是营销部经理、田某某是B组负责人、吴某、候某某是C组负责人、王甲、马某某、常某某是A组其带的坐台小姐、闫某、孙某某、黄某某、石某某、彭某某、马某甲、赵某某、白某、杨某乙、赵甲、朱某某、候某、王某甲、谭某某、马某某、曹某某、李某甲、李某甲是坐台小姐、王某某、杨乙、杨某某是公主、范某某是前台主管、被告人何某与吴某某、刘某、朱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叶某某、郝某是会所负责人;候某某能够准确辨认出管某是日常负责人、贺某某是营销部经理、程某某是A组负责人、田某某是B组负责人、吴某是C组负责人、白某、杨某乙、彭某某、谭某甲、马某某、谭某某、李某甲、杨乙、孙某甲、候某、曹某某、朱某某、黄某某、何某某、马某甲是KTV坐台小姐、胡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刘某、何某是会所负责人。
    77、辨认笔录,证实王甲、黄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白某某、孙某某、赵甲、刘某晶、候某、王某甲、谭某甲、马某某能够相互辨认其等人都是定边县富丽国会KTV的坐台小姐。
    78、辨认笔录,证实刘某晶、赵某某、孙某甲、姜某、庞某某、郭某、王某某、白某某能够准备辨认出被告人郝某、谢某某是老板、管某是日常管理负责人、贺某某是营销部经理、程某某是A组负责人、田某某是B组负责人、吴某、候某某是C组负责人、刘某、吴某某、徐某某与何某等人是会所负责人。
    79、辨认笔录,证实叶某某、石某某、苟某某、彭某某、白某某、吴某某、刘某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告人郝某、谢某某是老板、管某是日常管理负责人、贺某某是营销部主管、程某某是A组负责人、田某某是B组负责人、吴某、候某某是C组负责人。彭某某、王甲、马某某、常某某、闫某、孙某某、石某某、马某甲、白某、杨某乙、朱某某、马某某、曹某某、李某甲是富丽国会KTV坐台小姐。
    80、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管某、程某某、田某某、候某某、吴某某、刘某能够准备指认出位于定边县西环路富丽国会KTV,就是其等人组织卖淫的场所。
    81、现场指认笔录,证实郝某能够准确指认出位于定边县西环路富丽国会KTV,就是其经营的场所。
    82、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富丽国会工作人员叶某某、张某某、苟某甲、常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庞某某、谭某甲、闫某、彭某某、白某某、马某某、王某甲、王甲、姜某、李某甲、曹某某、刘某晶、谭某甲、黄某某能够准备指认出位于定边县西环路富丽国会KTV,就是其等人做酒水促销员的地点。
    83、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定边县富丽国会酒水促销员曹某某能够准确指认出位于定边县西环路好世界宾馆,就是其在2015年9月份卖淫的地点。
    84、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定边县富丽国会酒水促销员李某甲能够准确指认出定边县金海岸宾馆、金龙宾馆、索菲利亚宾馆,就是其多次卖淫的地点。
    85、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定边县富丽国会酒水促销员王甲能够准确指认出定边县索菲利亚宾馆、自强国际酒店、金海岸宾馆,就是其多次卖淫的地点。
    86、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定边县富丽国会酒水促销员姜某能够准确指认出定边县龙凤苑大酒店,就是其两次卖淫的地点。
    87、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定边县富丽国会酒水促销员刘某晶能够准确指认出定边县金海岸宾馆、索菲利亚宾馆、乐晶宾馆,就是其多次卖淫的地点。
    88、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定边县富丽国会酒水促销员谭某甲能够准确指认出定边县凯悦宾馆、金海岸宾馆、鼎龙宾馆,就是其多次卖淫的地点。
    89、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定边县富丽国会酒水促销员黄某某能够准确指认出定边县长城南街帝豪宾馆、索菲利亚宾馆,就是其多次卖淫的地点。
    90、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郝某能够准确指认出位于定边县西环路的富丽国会KTV(现变更为老码头KTV)就是其组织卖淫的场所。
    91、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谢某某能够准确指认出位于定边县西环路的富丽国会KTV(现更名为老码头KTV),就是其组织卖淫的场所。
    92、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某能够准确指认出位于定边县西环路的富丽国会KTV就是其工作的地方。
    93、照片证实,定边县富丽国会酒水促销员刘某晶、王甲、谭某甲、黄某某、姜某、曹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王某甲、庞某某、白某某、谭某某、常某某、杨某某、候某、孙某某、李某甲、闫某、郝某、张某甲、刘某、苟某甲、叶某某对卖淫场所、工作场所、工服、工作牌、KTV营业执照的指认情况。
    9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9月14日9时30分,定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位于定边县西环路富丽国会KTV所处位置、KTV包间及内部设施、办公室、办公用品、酒水促销员休息室、员工宿舍、员工物品进行了现场勘查,在KTV3888包间皮凳上面堆放的女士手提包内放有多个避孕套,并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现场图和拍摄了同步录音录像。
    95、定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案发后,定边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定边县富丽国会记账笔记本四本、签到册一本,签到册中记载每天上班的酒水促销员有30—40人,着装统一,富丽国会对酒水促销员进行着系统管理,对外出卖淫的酒水促销员有详细的记录。
    96、委托书、领条,证实在案发后,被告人郝某委托其弟郝某从定边县公安局领取扣押现金38684元,被告人谢某某委托其表哥李德和领取现金38684元。
    97、同案犯管某供述,2014年7月2日,其到定边县富丽国会KTV上班,月工资6000元,每月的酒水促销超出规定营业额75万元提成6%,3%自己拿,2%各部门经理平分,1%给基层员工。富丽国会的法人是白某某,老板是郝某和谢甲,徐某某是总经理,负责全盘工作,其是副总经理,负责给部门经理开会和安排工作,富丽国会营销部经理是贺某甲,营销部分A、B、C三个小组,A组的主管是程某某,部长是吴某某与何某;B组主管是田某某,部长是小朱(艺名)、胖子、小胡、C组主管是吴某,部长是候某某等四人,富丽国会的酒水促销员分为模特和佳丽,每组管理的酒水促销员(小姐)数量不等,老板郝某每天都来,谢甲隔两、三天来一次,但每周一中午或下午郝某和谢某某到富丽国会以后会在一楼右手第一个包间开会,参加人员有贺某某、程某某、何某、韩甲、吴某某、田某某、朱某、胡某某、吴某、刘某、候某某、还有其他部门经理,开会内容主要是管理制度问题,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多订包间,让小姐哄客人开心。老板郝某和谢甲规定,凡身高在162cm以上,长相较好、身材较好的小姐是模特,每新来一个小姐,由主管或部长领到贺某甲处,由贺某甲安排试用三天,如果干的好领到其这,其根据长相、身材先将小姐分为模特和佳丽,等郝某和谢甲来了再最后决定,但模特的选定必须由老板郝某和谢甲两人同时在场决定。小姐的工服是富丽国会财务部统一购买的,一套200元,由小姐把钱交给主管或部长,然后由主管或部长交到财务部。贺某甲每天通知各主管安排小姐进包间,主管或部长将小姐带到包间后如果客人满意就留下来陪客人喝酒,如果客人不满意就换下一组小姐进包间供客人挑选,客人选小姐的时侯,会主动问小姐是否出高台,主管或部长会让出高台的小姐留下,小姐出去卖淫使用的避孕套由各主管或部长提供,有时是主管或部长购买的,有时是贺某甲发的。模特出平台收400元,主管或部长提成50-80元,佳丽出平台收300元,主管或部长提成30-50元,模特卖淫一次1300元,主管或部长提成200元,佳丽卖淫一次1000元,主管或部长提成100元,其不参与提成。营销主管每天将记账本记好后上交给贺某甲,由贺某甲与财务部对账并计算抽成。小姐出去时需给主管报告,主管再向贺某甲汇报,由贺某甲最后决定,若是午夜12点以前出门的必须写出门条由贺某甲批准。贺某甲还负责每天的签到,每天下午19时点到每名小姐交10元签到费,签到费最后交到富丽国会的财务账上。小姐在包间的服务态度和行为表现如果有问题主管或部长开罚单交给其,由其交给郝某、谢甲签字后对小姐进行处罚。富丽国会KTV存在卖淫的事情老板郝某和谢甲是知道的,因为小姐出去包夜的费用收取都是老板郝某和谢甲定的,小费和包夜费以及营销经理的提成费用都是开会时老板郝某和谢甲规定的。
    98、同案犯贺某某供述,2014年5月份其经管某招聘后到定边县富丽国会KTV上班,会所的老板是郝某和谢某某,总经理是管某负责日常管理,其是营销部经理,主管营销部A、B、C三个小组,A组的组长是程某(程某某),营销主管是何某、吴某某,B组的组长是田某(田某某),主管是胡某某、朱某,C组的组长是吴某,主管是候某某、刘某。每名营销组长和主管手下都有数量不等的小姐,其负责给酒水促销员安排订包任务,如果酒水促销员完不成任务,由其负责罚款,其还负责每天的点到。小姐是否卖淫其不知道,也没从小姐处提过成。
    99、同案犯吴某供述,2014年8月中旬,其被应聘为定边县富丽国会KTV的客户经理,后被老板郝某调到营销部C组任组长,营销部经理是贺某,又叫贺某某,贺某甲,营销部分A、B、C三个小组,组长负责签到,并向每个小姐收取10元签到费交到富丽国会财务部,然后将签到册交给贺某,由贺某点到,并安排小姐上包和下达酒水促销任务,老板郝某不在时,由管某负责KTV工作,老板郝某、谢某某每周一下午4点到富丽国会KTV给营销部开会。酒水促销员分陪客人喝酒,又称平台,佳丽一次收取300元,模特一次收取400元,营销经理抽50元,陪客人包夜,又称高台,佳丽一次收取1000元,模特一次收取1200元,营销经理抽200元,老板不在的时候管某和贺某某先定下来女性酒水促销员都是佳丽,必须在老板郝某和谢甲见过小姐以后才定下谁是模特,谁是佳丽,定模特和佳丽的时候,有时候是郝某一个人,有时候郝某和谢甲都在,郝某和谢甲知道KTV小姐卖淫的事情,因为这些都是他俩定的。其管理的小姐有艺名叫夏雨、杨怡、何晴三人,其带夏雨出过一次高台。
    100、同案犯田某某供述,2014年5月份,其经贺某甲招聘后在定边县富丽国会上班,任营销部B组主管,带领的小姐有米莎、米兰、夏雪、王乐、张娜、毛毛六人,这些小姐出平台收取300元,其抽50元,包夜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收取1000元,其抽200元。其知道夏雪和王乐出去卖淫,其共抽二万元左右。富丽国会的法人是白某某,老板是郝某和谢甲,总经理是徐某某,副总经理是管某,营销部经理是贺某甲,营销部分A、B、C三个小组,A组有程某(程某某)、何某、吴某某,B组有胡某某、朱某、王某甲、帅某,C组有吴某、候某某、韩甲、刘某、胖子(姓李)。管某和贺某甲在开会时规定小姐出平台收取300元,营销经理抽50元,高台收取1000元,营销经理抽200元,小姐上班必须穿工服,戴工作牌和签到。每次来了新的小姐后由营销经理带着先去见贺某甲,然后由贺某甲带到管某那,由管某决定小姐属佳丽或者模特,小姐进哪个包间由贺某甲安排。各组每天都有签到册和记账笔记本,其中依法被提取的咖啡色笔记本是其B组的,共有38页,记录着B组所有小姐上包情况,账本中记载的2021、2099、2021等数字指KTV的包间房号,名字后面“收”指小姐做平台时提成已收,名字后面“B”指小姐和客人出去卖淫,“B+1000,B+1700,B+1300”等字,指小姐卖淫时其等人替小姐收下的钱,如果超过1300元,则记“B1700元”,400元是小姐另外的钱,客人刷卡会所财务部收10至20元的手续费。各组的笔记本每天在下班后统一交到财务部,老板不允许各组自行保管。而且老板在开会时强调要尽量满足客人的要求,让小姐尽量出去卖淫。
    101、同案犯程某某供述,定边县富丽国会的老板是郝某和谢某某,老板在每周一给其开会,主要是提高服务质量。营销部经理是贺某某,营销部主要负责管理小姐和包间酒水促销,分A、B、C三个小组,其系A组主管,管理的小姐除了慧子以外其她人都出去包夜卖淫,其中一个叫燕子的小姐卖淫三次,一次单次,两次包夜,单次收取费用600元,其抽100元,会所抽50元,包夜收取费用1000元,其抽200元,会所抽50-100元,其共收取4万多元。如有小姐出去卖淫时先告诉其,然后其请示贺某某,最后由贺某某在出门条上签字批准。小姐卖淫时的安全套是贺某甲发的,贺某甲还负责收取签到费交到富丽国会财务部。总经理管某开会时要求每天的红牌不能太多,否则客人不愿意再不来消费,要求小姐出去卖淫时将客人服务。依法被提取的黑色花纹记账本是A组的,上面所写四位数指包间号,后面+0,指小姐出去陪客人过夜卖淫,后面“1000、1300、1500、1700”,指小姐陪客人过夜时押在其手上的钱数,“√”号指小姐的出台费已抽成,小姐出去卖淫会所的老板郝某、谢某某都知道。
    102、同案犯候某某供述,2014年8月1日,其经贺某某应聘到定边县富丽国会KTV上班,系C组营销经理,C组组长是吴某,吴某带有十几个小姐。富丽国会的老板是郝某和谢某某,平时总负责人是一个姓许的人,店长是管某负责KTV的运营,营销部经理是贺某,负责安排小姐陪客人促销酒水,收取签到费,签到费交会所财务部,酒水促销员分模特和佳丽由老板郝某、谢某某决定,工服和工作牌是老板制订的。老板不经常来,隔几天来一次,来了以后组织KTV管理层开会,老板知道KTV酒水促销员外出卖淫,其直接带有四个小姐,分别是静静、玲玲、盼盼、丹丹(艺名),只有静静坐过两次高台,其抽取了400元。
    103、被告人郝某供述,2014年4月份中旬,其和谢某某准备承包定边县富丽国会KTV,于是找到原老板张某某先后谈了三次承包事项,最后于2014年5月14日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是谢某某和张某某签的,因为法人未变更,每月给原法人姓白的1000元,但姓白的不参与管理。2014年5月15日其和谢某某正式经营富丽国会KTV,各占50%的股份,聘用管某为总经理、下设营销部经理是贺某甲、出品部经理是张某甲、服务部经理其不知道,下来就是员工。富丽国会KTV管理层人员的具体职责和日常工作由管某安排,出品部经理张某甲是谢某某找的,服务部经理是管某找的。管某每月工资11000元,其和谢某某要求管某每月完成70万元的营业额,如果每月营业额超出70万元,超出的营业额给管某提成8%,由管某自行分配。管理层以下的服务人员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雇佣的,他们的日常工作由管某和部门经理安排。会所的女性酒水促销员是营销部经理贺某甲雇佣,属于营销部管理,日常工作的分配由贺某甲安排。酒水促销员的服装和胸牌是管某和贺某甲向其和谢某某提出必须统一着装和佩戴工牌,其和谢某某安排人员订做的,酒水促销员分为佳丽和模特并且外出卖淫的事情其不清楚。郝某是其弟弟承包KTV的后厨,徐某某在富丽国会KTV负责安保,二人在KTV没有股份也不参与日常管理。其大约每个月去KTV一次,主要去看每天的酒水营业额和算账,除去酒水成本、水电房租和人员工资,利润其和谢某某各占一半。
    104、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其与被告人郝某是定边县富丽国会KTV的承包人,法人是白某某,白某某不参与管理,聘请总经理管某,出品部负责库房的主管张某某,管理财务的赵建成及一个老年人(名字不详),营销部的主管贺某某(飞子),下设的其他几个部门是谁负责其不清楚,因为其来的次数很少。其与郝某和管某谈好,每个月的营业额要达到70万元,超过70万元给管某8%提成,管某每个月的工资是12000元左右。管某全权负责KTV的经营和日常管理,KTV下设的营销部等其他部门的管理人员和酒水促销员都是管某招聘过来的,约有四、五十个女性酒水促销员。酒水促销员上班时要统一服装及佩戴胸牌是管某提出的,其与郝某同意后由富丽国会提供。衣服每套收取150或200元,胸牌是免费发放的。酒水促销员分为佳丽和模特,佳丽陪酒费平台收取为300元、模特陪酒费平台收取400元。所有的酒水促销员都属营销部贺某某主管。佳丽和模特所挣的陪酒费不给会所上交属于她们自己。酒水促销员外出卖淫的事情其不清楚。会所的后厨由郝某负责,徐某某负责安保,郝某和徐某某在KTV没有股份。
    105、被告人何某供述,2014年9月份,其在定边县富丽国会KTV上班时带小姐卖淫,案发后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6月份至9月份其在富丽国会KTV上班,系营销部A组部长,KTV的法人其不清楚,老板是郝某和谢甲,副总是管某。会所分营销部、DJ部、服务部、出品部、前台收银、财务部、工程部等部门。营销部经理是贺某某,营销部分A、B、C三个小组,主要负责小组管理和包间酒水促销,徐某某负责安保。KTV里的小姐分为公主、佳丽、模特,小姐上班统一服装和佩带胸牌,衣服和胸牌是会所提供的,收取相应费用。佳丽和模特和客人发生性关系,主管抽取相应的费用,KTV营销部有四十多个小姐,小姐上班签到时每人交10元管理费给贺某某,有专门的签名册由贺某某保管。其名下管理的4个小姐,分别是红红,又叫李某甲、梅儿、妾妾、小丽,四人有什么事情先给其说,然后其再请示贺某某,小姐和客人商量好出去卖淫,小姐在其这里填写一张出门条,然后其或者小姐拿着出门条找贺某某签字,签完字批准后小姐就可以走了。包夜费或者单次费一般客人结账时放在吧台,吧台给其出具一张内部条子,第二天下午7点上班时,其拿着前一天吧台给的条子到财务部对账,佳丽单次其抽取50元,包夜抽取200元,模特单次其抽取100元,包夜抽取300元。其共抽取4000多元,其到富丽国会KTV上班期间,郝某有时候隔半个月来一次,有时候隔一个月来一次,谢甲由于是外地人,一般一、二个月来一次,郝某和谢甲来的时候会去三楼财务室或者包间里面看,然后通知店长管某和各部门管理人员开会,郝某和谢甲给各部门管理人员开完会以后,店长管某再给营销部各组长开会,主要内容就是管理制度问题,规定每天下午七点上班,凌晨一点左右下班,上班的时候小姐要签到并收签到费10元。然后营销部主管贺某某再给其等人开会,具体内容就是提高服务质量,多哄客人开心,多点单,客人没有带够现金的时候会去前台刷卡,一般刷卡小费和包夜钱都是贺某某规定好的,客人在前台刷卡的时候,一般会有营销部组长跟着,在客人刷卡的时候,营销部组长给前台说有几个小姐要被客人带走包夜应该刷多少钱,包夜钱有时候是当天领取,有时候是第二天领取,营销小组组长都有自己的记账本,记录哪个小姐出去包夜,然后再去财务部领钱。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5年1月6日被告人郝某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2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定边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郝某、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再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何某自动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定边县公安局的自首情况说明、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谢某某承包经营定边县富丽国会KTV期间,聘用管某、被告人何某等人采用招募、纠集等手段,以KTV为掩护组织、安排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郝某、谢某某、何某予以处罚。其中被告人郝某、谢某某系组织多人卖淫,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谢某某在案发后,虽自动投案,但二被告人均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于被告人郝某、谢某某辩称富丽国会KTV在经营期间,由管某负责KTV的工作,二人不参与管理,其行为均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解理由、被告人郝某辩护人所持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郝某参与或指使相关人员在富丽国会KTV组织卖淫,亦不能证明女性酒水促销员被招来就是卖淫的,郝某对卖淫活动不知情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所持谢某某未参与组织卖淫,也没有受益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定边县富丽国会KTV为招揽生意暗中纠集酒水促销员卖淫,虽然会所内不提供固定的卖淫场所,对酒水促销员未采取强制性等手段控制,但会所制定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被告人郝某、谢某某在开会时强调相关制度的落实、要求酒水促销员上班统一穿工服、签到、点到,制定了出台收费标准,出门条请假制度,意在对酒水促销员出平台或高台进行管理,并设立营销部A、B、C三组固定的组织管理人员掌控卖淫人员,对卖淫人数、形式做有详细的记账,实质上已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形成了一个以KTV为掩护的卖淫组织,二被告人对酒水促销员存在卖淫的事实明知或默认,从中牟取利益,同时卷内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记账笔记本、签到册、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特征,故以上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所持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不是针对证人的询问,而是在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制作的言词证据,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直接使用,同时案发现场提取的记账本和签到册与被告人郝某没有关联性,请求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言词证据是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其收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案发现场提取的记账本、签到册客观真实,足以证实KTV中酒水促销员的日常管理和部分促销员卖淫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该证据与卷内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焦阳所持本案言词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存疑,询问、讯问笔录与辨认笔录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笔录在侦查阶段虽有讯问、询问时间、询问人存在部分矛盾等瑕疵,但侦查机关已经进行了补正,该笔录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采用作为定案的证据,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持谢某某涉嫌的罪名应是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富丽国会KTV在经营期间,先后共有四十余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但会所未提供过卖淫场所,而是通过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小姐卖淫的提取利润方法等组织卖淫,卖淫场所由小姐与客人自行确定,其经营模式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控制性、多人性的特征,故被告人谢某某构成的是组织卖淫罪,而不是容留卖淫罪,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李和亭所持被告人谢某某主观上无组织卖淫牟利之意图,客观上未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辩护人所持被告人谢某某具有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向公安机关揭发王某某可能有犯罪嫌疑,经查证后王某某仅系一名吸毒人员,没有犯罪事实。而后王某某又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揭发检举了嫌疑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被告人谢某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嫌疑人杨某某贩卖毒品案件的侦破不具有实际作用,不能认定为立功,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辩护人所持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某某虽能够自动投案,但在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认定标准,不属于自首,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所持何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在受聘担任营销部A组主管期间,负责直接管理酒水促销员四人,通过收取台费,从中牟取利益,其系直接的管理者和实施者,而且亦明知富丽国会经营期间有组织卖淫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协助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持被告人何某组织卖淫未达到多人多次,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又属初犯、偶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持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综合全案对被告人何某适用缓刑与其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持被告人何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本案中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琼
    审 判 员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胡莎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齐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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