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行贿案

作者:赵文卿 | 日期:2025/11/19 | 点击:226次


    甘肃省卓尼林区基层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甘7501刑初1号
    公诉机关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7月25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以甘林检发职侦字(2016)03号指定管辖线索决定书指定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同年8月9日被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以(2017)甘林刑管字第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文卿,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洮林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显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3日,本院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习华、韦俊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显及其辩护人赵文卿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3月17日,经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7年6月13日,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显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甘肃省林业厅计财处原处长陈某1(另案处理)的职务和权力,非法取得与陈某1有行政隶属管理关系的舟曲林业局2010年两水地区灾后重建工程职工住宅9号、10号楼的建设施工权,未招投标之前入驻施工现场开始施工。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权力关系获取标底,并通过关系找陪标公司四家,给每家陪标公司2000元的陪标费用,使被告人陈显挂靠的兰州市第一建筑公司顺利中标,由被告人陈显进行施工。为答谢陈某1,被告人陈显从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先后四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陈某1行贿金额合计人民币40万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建议对被告人陈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显2012年9月份送给陈某1的5万元,是被告人陈显给留学归来的侄子陈某2(陈某1之子)的见面礼,属于亲友间的人情往来,不应当认定为行贿数额;2、被告人陈显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被告人属初犯、偶犯,其本案所承包建设的舟曲林业局灾后重建工程,不但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而且因建设的工程质量良好,受到了相关单位的表彰奖励,具有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舟曲林业局两水地区灾后重建期间,被告人陈显利用时任甘肃省林业厅计财处处长陈某1的职务和权力,非法取得与陈某1有行政隶属管理关系的舟曲林业局两水地区灾后重建职工住宅9号、10号楼的建设施工权,在招投标之前先行入驻施工现场开始施工。在此后的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陈显通过权力关系获取标底,寻找陪标公司四家,给每家陪标公司2000元的陪标费用,使其挂靠的兰州市第一建筑公司顺利中标,并由其施工建设了舟曲林业局两水地区灾后重建项目职工住宅9号、10号楼。职工住宅9号、10号楼完工成后,又承建了舟曲林业局“8.8”泥石流消防物资储备库。
    为答谢陈某1的帮助,被告人陈显在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先后四次向其行贿金额合计40万元。2011年4月份,被告人陈显在舟曲林业局给付部分工程款之后,为感谢陈某1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对他的帮助,前往兰州,将陈某1约到陈某1家楼下的茶楼喝茶聊天,临走时将装有15万元的牛皮纸档案袋交给陈某1说:“你给我帮忙找工程,你也要求人办事,我也不能让你倒贴钱,你就拿上吧,咱们自己人不要客气。”2012年3月份,被告人陈显在去舟曲林业局两水地区灾后重建工地时,途经兰州去陈某1家,家里只有陈某1一个人,被告人陈显和陈某1聊了会工程上的事,临走时将装有10万元的牛皮纸档案袋放在了客厅的茶几上说:“这次舟曲局的工程我挣的不少,这是10万元钱,你看着自己买点啥去。”2012年9月份,被告人陈显听说侄子陈乃恒(陈某1之子)从国外留学回来,去兰州陈某1家看望,家里只有陈某1一个人,被告人就和陈某1坐了一会,走时将装有5万元的牛皮纸档案袋放到沙发上说:“哥,你给我介绍舟曲的工程我挣了些钱,这是5万元块钱,你看着给家里人买点啥。”2013年3月份,被告人陈显在舟曲林业局将工程款结算后,于当晚赶到兰州陈某1家,被告人就和陈某1聊了一会,告诉陈某1舟曲林业局的工程已结束,他工程上也挣了些钱,希望陈某1以后再多给予关照,临走时将装有10万元的牛皮纸档案袋放到沙发上。
    2016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办理甘肃省林业厅计财处原处长陈某1涉嫌受贿罪一案中,于5月27日、5月28日两次询问了被告人陈显。被告人陈显如实供述了利用陈某1的职务和权力,非法取得了与陈某1有行政隶属管理关系的舟曲林业局两水地区灾后重建工程项目,为答谢陈某1先后四次向其行贿共计40万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检发反贪字(2016)52号指定管辖线索决定书、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甘林检发职侦字(2016)03号指定管辖线索决定书、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洮检反贪线索登(2016)1号受理案件登记表、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洮林检反贪立(2016)1号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显行贿一案的来源及立案程序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显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陈某1公务员审批表、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员登记的批复、甘肃省林业厅党组文件、甘肃省委组织部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书。证明被告人陈显行贿对象陈某1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舟曲林业局两水地区灾后重建3、9、10号职工住宅楼开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兰州市第一建筑公司与被告人陈显签的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舟曲林业局物资储备库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项目部承建工程协议书,兰州市第一建筑公司收账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人陈显在舟曲林业局两水地区灾后重建3、9、10号职工住宅楼工程招标中,挂靠兰州市第一建筑公司,依靠陈某1的职务和权力关系找陪标公司,违规中标9、10楼职工住宅楼工程项目并由其建设,完工后又承揽建设舟曲林业局“8.8”泥石流消防物资储备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5、陈某1证言。其内容主要证实:甘肃省林业厅计财处原处长陈某1给具有行政隶属管理关系的舟曲林业局局长王洪云打招呼,帮助被告人陈显在舟曲林业局两水地区灾后重建工程中,违规中标,承揽建设9号、10号职工住宅楼和舟曲林业局“8.8”泥石流消防物资储备库工程,从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先后四次收受被告人陈显行贿金额40万元的事实。
    6、王某某、龙某某、周某某、张某、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司某、张某某证人证言。其内容主要证实:甘肃省林业厅计财处原处长陈某1通过向具有行政隶属管理关系的舟曲林业局局长王洪云打招呼,帮助被告人陈显承揽建设舟曲林业局灾后重建工程项目,舟曲林业局局长王洪云安排工程负责相关人员协助被告人找陪标公司,工程承包商***协助被告人挂靠兰州市第一建筑公司,违规中标,被告人承包建设舟曲林业局两水地区灾后重建9、10号职工住宅楼工程和舟曲林业局“8.8”泥石流消防物资储备库工程,非法谋取利益的事实。
    7、犯罪嫌疑人陈显供述和辩解。其内容主要证实:被告人陈显利用甘肃省林业厅计财处原处长陈某1的职务和权力,在舟曲林业局两水地区灾后重建工程中,违规中标,承揽建设了9号、10号职工住宅楼和舟曲林业局“8.8”泥石流消防物资储备库工程,为答谢陈某1,从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先后四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陈某1行贿40万元的事实。
    8、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显供述的真实性。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各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显行贿的犯罪及量刑事实和情节,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辩护人出示的有关陈显在舟曲林业局灾后重建工程建设中获得的表彰奖励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显尽管以不正当手段挂靠兰州市第一建筑公司,承揽建设了舟曲林业局灾后重建工程,但因建设的工程质量良好,受到了相关单位的表彰奖励,并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公诉机关对此表示支持,合议庭当庭予以确认,本院在量刑时将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陈某1行贿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显犯行贿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显2012年9月份送给陈某1的5万元,是被告人陈显给留学归来的侄子陈乃恒的见面礼,属于亲友间的人情往来,不应当认定为行贿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数额明显超出亲友间日常人情往来范畴,故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显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被告人属初犯、偶犯,其因本案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良好,获得了表彰奖励,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委托被告人陈显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评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其所在村社及亲属愿对其进行帮教。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陈显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文军
    审 判 员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魏晓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守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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