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之睿服务社会, 努力做最受尊敬的律师!
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卿、郭文晖,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9)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海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赵文卿、郭文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05年至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甘肃某监狱党委委员、某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厂)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8次收受某厂相关供货公司人员及个体户所送现金共计104.1万元。
1.2005年至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银川金六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14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现金35万元。立案前,退回现金10万元。
2.2007年至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泰玛电机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11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麻某现金12万元。立案前,退回现金5万元。
3.2008年至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旌晖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11次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收受该公司经理陈某现金20万元及存有现金5万元的兰州银行卡1张,2019年2月1日,刘某某妻子从卡内提取现金5万元。立案前,退回现金10万元及涉案的兰州银行卡1张。
4.2008年至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奥都机电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10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赵某现金12万元。立案前,退回现金5万元。
5.2008年至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永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9次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收受该公司经理孙某现金2.7万元。
6.2008年至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惠佳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和支持,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柳甲友现金2万元。
7.2010年至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9次在其家中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刘某1现金5万元。
8.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物资再生利用兰州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职工魏某现金1.5万元。
9.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仨亿风机电器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驻兰州销售经理吕某现金1.5万元。
10.2015年年中、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崔某现金3万元。
11.2015年至2017年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兰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马某现金0.4万元。
12.2016年至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中杰机电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刘某3现金3万元。
13.2016、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体户龙某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龙某现金1万元。
二、2004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担任甘肃某监狱党委委员、某厂经理期间,为了个人职务的调整和提拔,以丧事吊唁、子女留学等事由先后多次给原白银监狱监狱长、现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姜某(另案处理)现金71万元及1000英镑。
破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退回赃款74.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属实。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的法定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2.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主动退缴涉案款项和71万元暂扣款,请求对刘某某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某某收受的104.1万元贿赂款中的71万元被其直接行贿给了姜某,该71万元应从姜某处予以追缴,刘某某家属给七里河区监察委交纳的71万元暂扣款应依法予以发还。
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至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甘肃某监狱党委委员、某厂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某厂相关供货公司人员及个体经营户所送现金共计104.1万元。
1.2005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银川金六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现金35万元。案发前,刘某某给段某退回现金10万元。
2.2007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泰玛电机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麻某现金12万元。案发前,刘某某给麻某退回现金5万元。
3.2008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旌晖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收受该公司经理陈某现金20万元及兰州银行卡1张(内存现金5万元)。案发前,刘某某给陈某退回现金10万元。
4.2008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奥都机电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赵某现金12万元。案发前,刘某某给赵某退回现金5万元。
5.2008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益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永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收受该公司经理孙某现金2.7万元。
6.2008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惠佳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和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柳甲友现金2万元。
7.2010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家中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刘某1现金5万元。
8.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物资再生利用兰州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职工魏某现金1.5万元。
9.2011年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仨亿风机电器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吕某现金1.5万元。
10.2015年年中、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崔某现金3万元。
11.2015年至2017年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兰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马某现金0.4万元。
12.2016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中杰机电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刘某3现金3万元。
13.2016、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体经营户龙某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龙某现金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退回赃款74.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相关书证、物证
1.举报材料、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及留置决定书。证实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在调查原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姜某时,发现刘某某在担任白银监狱下属企业某厂经理时有违法行为,遂由兰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5月5日指定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管辖,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于当日决定对刘某某立案调查,次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干部任免审批表、甘狱党发[2012]11号、[2014]48号中共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文件及甘司党任字[2016]25号中共甘肃省司法厅委员会任免通知。证实刘某某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10月被任命为甘肃某监狱十六监区监区长,2009年被任命为甘肃某监狱党委委员、副调研员、副经理,2014年5月4日被任命为甘肃某监狱调研员、某厂经理(试用期一年),2016年6月24日刘某某被任命为某厂经理(正处长级)。
4.甘司办发[2009]49号甘肃省司法厅文件。证实2009年4月20日甘肃省司法厅同意将某厂改建为省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和白银监狱党委双重领导的国有独资公司,即甘肃省某厂有限责任公司。
5.某厂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成立,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
6.甘白狱党发[2018]29号中共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文件。证实2018年3月2日甘肃某监狱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监狱党委委员副处级领导副调研员工作分工的通知》,由刘某某主持某厂全面工作,分管部门:某厂综合管理科、财务管理科。
7.供应商明细账。证实兰州泰玛电机有限公司、甘肃旌辉商贸有限公司、银川金六安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仨亿风机电器有限公司、兰州永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甘肃奥都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惠佳机电设备成套公司、兰州蓝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甘肃中杰机电不锈钢有限公司、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甘肃物资再生利用兰州公司均与某厂有业务往来。
8.银行卡照片、取款照片及兰州银行客户交易明细。证实陈某送给刘某某的卡是兰州银行尾号为7568的银联卡,刘某某的妻子王某分多次将该卡内的5万元现金取出。
9.办案说明。证实七里河区纪委监委在对刘某某任职期间涉嫌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期间,刘某某能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如实交代其本人的行贿犯罪,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揭发白银监狱监狱长刘元珍(正在接受审查调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具有立功表现;在办理刘某某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中,查明刘某某在任职期间共收受私营公司相关人员和个体户所送人民币104.1万元,刘某某将其中的71万元用于给姜某行贿,对刘某某涉案赃款追缴的问题,经从省纪委检委专案组了解到,该专案组正在对刘某某行贿的相关款项从被审查调查人姜某处追缴。
(二)扣押财务清单。证实2019年7月15日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扣押刘某某涉案款项现金3.1万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麻某(兰州泰玛电机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兰州泰玛电机有限公司与某厂从2007年开始有业务往来,每年春节前,为了对公司业务的支持表示感谢及拉好关系,也为了将来能更好的合作,其在某厂经理刘某某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形式给他个人每年都送1万元现金,总共送了12万元的现金,其中2万元是2018年下半年给的,当时其打听到某厂接了中钢公司的一个配套项目,但中钢公司不用其公司的电机,其就去找刘某某,让帮忙协调一下,去的时候给刘某某送了2万元现金,说是办这件事的活动费。2019年2月底或3月初,其去某厂办事,刘某某在他办公室给了其5万元现金,说是这几年其给的钱,其推脱了一下,但看他态度比较坚决,也就拿上走了。
2.证人陈某(甘肃旌辉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甘肃旌辉商贸有限公司与某厂从2007年开始就有业务往来了,其负责联系业务,刘某某是某厂的经理,和其是远房亲戚。为了公司的生意能够好一点,从2008年春节开始,其每年在春节前以拜年为由在刘某某的办公室或家里给刘某某都送钱,除了有一次送了一张卡之外,其他的都是现金,共送了25万元的现金,送的卡内存有5万元,当时刘某某不在,其给了他妻子王某。2019年3月8日之前的一个礼拜,王某给其退了10万元的现金。
3.证人段某(银川金六安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从2005年至2007年,其代表原宁夏鑫瑞特电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厂联系接洽业务,2009年以后,银川金六安商贸有限公司与某厂的业务一直都是由其和他们联系与协调的,刘某某是某厂经理。每年春节前其都以拜年的名义给刘某某送钱,自2005年至2018年,其共给刘某某送了35万元现金。其送钱是为了和刘某某拉好关系,将来更好的合作。2019年3月27日,刘某某打电话说有业务上的事让到他办公室去,在刘某某办公室,刘某某拿出一个装有10万元钱的蓝色公文包,连包一起交给了其,说是其以前给的钱,其没办法推辞就拿上了。
4.证人吕某(甘肃仨亿风机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证言。证实从2010年开始,甘肃仨亿风机电器有限公司就与某厂有业务往来,其负责业务联系,与刘某某就是通过联系业务认识的。每年春节前,其都以拜年的名义给刘某某送钱。自2011年至2015年,其共给刘某某送了1.5万元现金。
5.证人孙某(兰州永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兰州永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某厂的业务往来是从2007年开始的。自2008年至2018年(除了2009年、2010年),每年春节前其以拜年为由给某厂经理刘某某送钱,共送了2.7万元现金。
6.证人赵某(甘肃奥都传动科级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08年其以兰州中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朋友公司)的名义与分机厂签订一份合同,之后就和刘某某认识了。自2008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后,其都以拜年为由给刘某某送钱,共计送了12万元现金。2019年2月底,刘某某的妻子给其退了5万元现金。
7.证人刘某1(兰州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证言。证实2008年其去某厂联系业务时与刘某某认识。自2010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其都会去刘某某家里拜年给他送钱,共计送了5万元现金。
8.证人刘某2(兰州惠佳机电设备成套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从2007年至2018年兰州惠佳机电设备成套公司主要给某厂供应油漆,期间,其分四次共给刘某某以拜年的名义送了2万元现金。
9.证人马某(兰州蓝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从2014年开始兰州蓝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厂有业务联系,其与刘某某就是通过联系业务认识的。自2015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其都到刘某某办公室给他送钱,共计送了现金4000元,国芳百盛的购物卡2张共计2000元。
10.证人刘某3(甘肃中杰机电不锈钢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从2015年10月开始甘肃中杰机电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某厂有业务关系,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其都去刘某某办公室给他送钱,共计送了3万元现金。
11.证人崔某(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从2012年开始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厂有业务关系。期间,其给刘某某送过两次钱,一次是2015年年中送了2万元现金,另一次是2018年10月送了1万元现金。
12.证人龙某(个体经营户)证言。证实从2015年开始,其不间断的收购某厂的废钢屑。2016年春节前,其为了与某厂保持业务关系,在刘某某办公室以拜年为由给他送了5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在刘某某办公室其还是以拜年为由送了5000元。
13.证人魏某(甘肃物资再生利用兰州公司职工)证言。证实从2003年至2014年,其每年从某厂收购100多吨的废钢屑。为了与刘某某搞好关系并表示感谢,让他多照顾其的生意,也为了能从某厂多拉点货,自2010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其都去刘某某的办公室给他拜年送钱,共送了2.5万元现金。2009年下半年,刘某某在他办公室给其退了1万元现金。
14.证人金某(甘肃省白银某厂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科代理科长)证言。证实2019年2月底,刘某某打电话把段某叫到厂里商谈业务,开会时刘某某说某厂和中钢的业务需要50万元的中介费,但是由于今年的个税政策发生变化,这部分钱没办法从业务员的销售提成里出,让段某从他们公司解决一部分,段某答应了。会后刘某某对其说,如果段某把钱拿来就让其先收下,过了一个多小时,段某打电话让其到转盘附近的农业银行,二人见面后,段某给了其一个公文包,说里面有10万元现金,是会上柳总安排的钱,让拿去先用。下午上班后其给刘某某说了这个事,他让其把钱先保管好。后因陕西有个业务急需去处理,其向刘某某申请费用,刘某某让先从段某给的10万元中取出3万用,剩余的7万元中的5万元在2019年4月初其和刘某某去北京跑中钢项目的时候给杨品(北京佰能公司项目经理)了,剩下的2万元用掉了。
15.证人王某(刘某某妻子)证言。证实其是在2013年左右认识的陈某,她是其丈夫刘某某表弟媳妇的姐姐。2019年春节前,陈某到家里来拜年,给了其一张兰州银行的卡,说里面存有5万元,让其儿子装修房屋用,当时刘某某不在,回来后刘某某问陈某拿了什么,其说拿来了5万元钱。过完年到正月十五之后,刘某某安排其给陈某退10万元钱,其就在三八妇女节的那天去把钱给陈某退了。除了给陈某退钱外,刘某某还让给某厂的客户赵建喜退了5万元。
(四)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称2003年10月至2009年10月其任白银监狱某厂党支部书记、厂长(正科级),2009年10月至2012年5月任白银监狱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副处级)、白银某厂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法定代表人(副处长级),2012年5月至今任白银监狱党委委员、某厂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其收过供货单位相关人员的好处费和感谢费,具体有:2005年至2018年,银川金六安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段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35万元;2008年至2019年,甘肃旌辉商贸有限公司经理陈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25万元;2007年至2018年,兰州泰玛电机有限公司经理麻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10万元,另外在2018年的下半年,麻某为了让其帮忙协调在中钢项目中使用该公司的电机,给其送了2万元现金;2008年至2019年,甘肃奥都传动科技有限工资经理赵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12万元;2010年至2019年,兰州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刘某1每年春节前到其家中拜年,共给其送现金5万元;2015年年中,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崔某为了催要该公司的货款,在办公室给其送了2万元现金,2018年10月左右,为了感谢照顾,在办公室给其送了3万元现金;2016年至2018年,甘肃中杰机电不锈钢有限公司经理刘某3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3万元;2008年至2018年(除了2009年、2010年),兰州永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经理孙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2.7万元;2008年至2018年,兰州惠佳机电设备成套公司的刘某2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2万元;2011年至2015年,甘肃仨亿凤机电器有限公司经理吕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1.5万元;2015年至2017年,兰州蓝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马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4000元;2005年至2014年,甘肃物资再生利用兰州公司职工魏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2.5万元,2009年下半年其给魏某退了1万元,实际共给其送了1.5万元;2016年和2018年,个体户龙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1万元。上述人员给其送钱一般有三个目的,一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让某厂与他们公司维持业务关系;二是让其给他们多点支持,增大一些业务量,让某厂多采购他们的产品;三是要求某厂给他们多付点货款;边角料的客户给钱是为了保持货源。2019年2月姜某出事了,他曾任白银监狱监狱长多年,他出事肯定会牵扯到白银监狱,也会牵扯到某厂和其个人,其想着收了客户的钱心里也不踏实,就想着给他们赶紧退回去,于是在2月底,其给段某和陈某各退了10万元,给麻某和赵某各退了5万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对证人马某称其给刘某某送了2张国芳百盛购物卡的陈述因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认定外,其余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4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担任甘肃某监狱党委委员、某厂经理期间,为了个人职务的调整和提拔,以拜年、丧事吊唁、子女留学等事由,先后多次从其收受的钱款中给原白银监狱监狱长、现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姜某(另案处理)行贿71万元人民币及1000英镑。
(一)相关书证
1.甘肃省监狱企业集团公司文件、银行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书证。证实白银监狱共计拨付某厂财政贴息1878.1万元。
2.某厂情况说明。证实某厂2004年至2017年共发生贴息2笔,一笔2000万元(2006年由基建一次技改账户并入),一笔840万元(2012年由基建二次技改账户并入),共计2840万元,现贴息贷款已全部还清。
(二)扣押财务清单。证实2019年7月15日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扣押刘某某暂扣款71万元。
(三)证人姜某证言。证实其和刘某某认识比较早,因为刘某某工作能力强,对其也比较尊重,其就比较器重他,所以在其担任白银监狱监狱长期间,把刘某某从一名副科级干部提拔为副处级干部,而且刘某某是白银监狱唯一一个没有经过副处级干部后备直接从正科级干部提拔为副处级的干部,在这期间,也有人反映刘某某存在一些生活作风、廉洁纪律等方面的问题,但其出于对刘某某的赏识,还是积极向组织推荐提拔他。此外,其对某厂还贷资金支持、贴息资金的协调拨付等方面对刘某某进行帮助。其到省监狱管理局工作以后,有提拔机会的时候还是极力向组织推荐刘某某。2004年春节前,刘某某以拜年的名义给其送了1万元现金,中秋节前给其送了1万元现金;2005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给其送2万元现金;2005年至2018年,除了2007年、2009年、2014年外,其余每年中秋节给其送2万元现金;2004年11月份左右,刘某某到其家中,听说其妹妹装修房屋,给了其4万元现金让添置家具;2007年8月底女儿要上大学,刘某某给了其2万元现金;2009年9月初女儿要出国留学,刘某某给了其2万元现金;2009年10月白银某厂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其出席挂牌仪式后刘某某给了其2万元现金;2009年12月初其从美国学习考察回来,刘某某刚被任命为某厂副经理,给了其2万元现金;2010年8月女儿放假从英国回来,刘某某给了其1000英镑说是女儿的零花钱;2011年12月底岳母去世,刘某某给了2万元现金;2012年1月其到兰州上任前,刘某某给了其1万元;2017年7月女儿结婚,刘某某给了其2万元现金,以上共计71万元人民币及1000英镑。刘某某给其送钱,一是作为某厂厂长主动维持好和党委一把手的关系,争取其对他本人和某厂工作的支持;二是感谢其对他的关照和提拔;三是继续和其保持这种比较亲密的关系,希望对他今后政治上的进步予以帮助。
(四)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称从2003年其任某厂厂长以来,2004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给姜某送了1万元的现金,中秋节前给姜某送了1万元现金,11月左右,其去姜某家以他妹妹装修房子为由,给他送了4万元现金;2005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给姜某送2万元现金,2005年至2018年每年中秋节(除了2007年、2009年、2014年)给姜某送2万元现金;2007年8月底姜某的女儿马上就要上大学了,其给姜某送了2万元现金;2009年9月初姜某的女儿准备出国留学,其给姜某送了2万元现金,10月白银某厂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其邀请姜某出席挂牌仪式给他送了2万元现金,12月初,姜某从美国学习考察回来,其给他送了2万元现金;2010年8月姜某女儿放假从英国回来,其以给零花钱为由给姜某送了1000英镑;2011年12月底姜某岳母去世,其给姜某送了2万元现金;2012年1月姜某到兰州上任前,其给姜某送了1万元现金;2017年7月姜某的女儿结婚其给姜某送了2万元现金。给姜某送的上述款项中除了1000英镑是自己的以外,其余都是从其收受的钱里出的,别人给其送的多,其就给姜某送的多,别人送的少,其就给姜某送的少。给姜某送钱的目的是让他帮其调整岗位,同时也是请托他对某厂还贷资金的支持、贴息资金的协调拨付以及其个人升职任职的帮助。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控辩双方的控辩理由的认定:
对辩护人辩称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依据纪委检委出具的办案说明,刘某某在被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受贿犯罪,其行为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对此公诉机关也予以认可,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称刘某某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刘某某在被审查调查期间,积极揭发白银监狱监狱长刘元珍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现刘元珍已被审查调查,刘某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立功,对此公诉机关也予以认可,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称刘某某的家属主动退缴涉案款项的意见,有扣押财务清单证实,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称刘某某家属交纳的71万元暂扣款应依法予以发还的意见,经查,因该款项属刘某某受贿款项,系赃款,故应依法没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前刘某某退回部分受贿款项,案发后其家属退赔剩余涉案款项,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赃款74.1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 亚 丽
审?判?员?宋子锋
人民陪审员 ?张燕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彭敏
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飞雁街116号陇星大厦1号楼14层
电话:0931-8266059,8266315
邮箱:heruilvshishiwusuo@foxmail.com
微信扫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734号
柳某某受贿案
作者:赵文卿 | 日期:2025/11/19 | 点击:205次
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卿、郭文晖,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9)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海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赵文卿、郭文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05年至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甘肃某监狱党委委员、某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厂)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8次收受某厂相关供货公司人员及个体户所送现金共计104.1万元。
1.2005年至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银川金六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14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现金35万元。立案前,退回现金10万元。
2.2007年至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泰玛电机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11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麻某现金12万元。立案前,退回现金5万元。
3.2008年至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旌晖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11次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收受该公司经理陈某现金20万元及存有现金5万元的兰州银行卡1张,2019年2月1日,刘某某妻子从卡内提取现金5万元。立案前,退回现金10万元及涉案的兰州银行卡1张。
4.2008年至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奥都机电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10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赵某现金12万元。立案前,退回现金5万元。
5.2008年至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永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9次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收受该公司经理孙某现金2.7万元。
6.2008年至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惠佳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和支持,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柳甲友现金2万元。
7.2010年至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9次在其家中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刘某1现金5万元。
8.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物资再生利用兰州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职工魏某现金1.5万元。
9.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仨亿风机电器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驻兰州销售经理吕某现金1.5万元。
10.2015年年中、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崔某现金3万元。
11.2015年至2017年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兰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马某现金0.4万元。
12.2016年至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中杰机电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刘某3现金3万元。
13.2016、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体户龙某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龙某现金1万元。
二、2004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担任甘肃某监狱党委委员、某厂经理期间,为了个人职务的调整和提拔,以丧事吊唁、子女留学等事由先后多次给原白银监狱监狱长、现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姜某(另案处理)现金71万元及1000英镑。
破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退回赃款74.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属实。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的法定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2.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主动退缴涉案款项和71万元暂扣款,请求对刘某某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某某收受的104.1万元贿赂款中的71万元被其直接行贿给了姜某,该71万元应从姜某处予以追缴,刘某某家属给七里河区监察委交纳的71万元暂扣款应依法予以发还。
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至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甘肃某监狱党委委员、某厂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某厂相关供货公司人员及个体经营户所送现金共计104.1万元。
1.2005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银川金六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现金35万元。案发前,刘某某给段某退回现金10万元。
2.2007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泰玛电机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麻某现金12万元。案发前,刘某某给麻某退回现金5万元。
3.2008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旌晖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收受该公司经理陈某现金20万元及兰州银行卡1张(内存现金5万元)。案发前,刘某某给陈某退回现金10万元。
4.2008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奥都机电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赵某现金12万元。案发前,刘某某给赵某退回现金5万元。
5.2008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益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永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收受该公司经理孙某现金2.7万元。
6.2008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惠佳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和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柳甲友现金2万元。
7.2010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家中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刘某1现金5万元。
8.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物资再生利用兰州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职工魏某现金1.5万元。
9.2011年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仨亿风机电器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吕某现金1.5万元。
10.2015年年中、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崔某现金3万元。
11.2015年至2017年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兰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马某现金0.4万元。
12.2016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中杰机电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及支持,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刘某3现金3万元。
13.2016、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体经营户龙某提供业务上的关照,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龙某现金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退回赃款74.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相关书证、物证
1.举报材料、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及留置决定书。证实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在调查原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姜某时,发现刘某某在担任白银监狱下属企业某厂经理时有违法行为,遂由兰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5月5日指定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管辖,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于当日决定对刘某某立案调查,次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干部任免审批表、甘狱党发[2012]11号、[2014]48号中共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文件及甘司党任字[2016]25号中共甘肃省司法厅委员会任免通知。证实刘某某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10月被任命为甘肃某监狱十六监区监区长,2009年被任命为甘肃某监狱党委委员、副调研员、副经理,2014年5月4日被任命为甘肃某监狱调研员、某厂经理(试用期一年),2016年6月24日刘某某被任命为某厂经理(正处长级)。
4.甘司办发[2009]49号甘肃省司法厅文件。证实2009年4月20日甘肃省司法厅同意将某厂改建为省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和白银监狱党委双重领导的国有独资公司,即甘肃省某厂有限责任公司。
5.某厂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成立,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
6.甘白狱党发[2018]29号中共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文件。证实2018年3月2日甘肃某监狱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监狱党委委员副处级领导副调研员工作分工的通知》,由刘某某主持某厂全面工作,分管部门:某厂综合管理科、财务管理科。
7.供应商明细账。证实兰州泰玛电机有限公司、甘肃旌辉商贸有限公司、银川金六安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仨亿风机电器有限公司、兰州永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甘肃奥都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惠佳机电设备成套公司、兰州蓝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甘肃中杰机电不锈钢有限公司、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甘肃物资再生利用兰州公司均与某厂有业务往来。
8.银行卡照片、取款照片及兰州银行客户交易明细。证实陈某送给刘某某的卡是兰州银行尾号为7568的银联卡,刘某某的妻子王某分多次将该卡内的5万元现金取出。
9.办案说明。证实七里河区纪委监委在对刘某某任职期间涉嫌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期间,刘某某能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如实交代其本人的行贿犯罪,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揭发白银监狱监狱长刘元珍(正在接受审查调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具有立功表现;在办理刘某某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中,查明刘某某在任职期间共收受私营公司相关人员和个体户所送人民币104.1万元,刘某某将其中的71万元用于给姜某行贿,对刘某某涉案赃款追缴的问题,经从省纪委检委专案组了解到,该专案组正在对刘某某行贿的相关款项从被审查调查人姜某处追缴。
(二)扣押财务清单。证实2019年7月15日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扣押刘某某涉案款项现金3.1万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麻某(兰州泰玛电机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兰州泰玛电机有限公司与某厂从2007年开始有业务往来,每年春节前,为了对公司业务的支持表示感谢及拉好关系,也为了将来能更好的合作,其在某厂经理刘某某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形式给他个人每年都送1万元现金,总共送了12万元的现金,其中2万元是2018年下半年给的,当时其打听到某厂接了中钢公司的一个配套项目,但中钢公司不用其公司的电机,其就去找刘某某,让帮忙协调一下,去的时候给刘某某送了2万元现金,说是办这件事的活动费。2019年2月底或3月初,其去某厂办事,刘某某在他办公室给了其5万元现金,说是这几年其给的钱,其推脱了一下,但看他态度比较坚决,也就拿上走了。
2.证人陈某(甘肃旌辉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甘肃旌辉商贸有限公司与某厂从2007年开始就有业务往来了,其负责联系业务,刘某某是某厂的经理,和其是远房亲戚。为了公司的生意能够好一点,从2008年春节开始,其每年在春节前以拜年为由在刘某某的办公室或家里给刘某某都送钱,除了有一次送了一张卡之外,其他的都是现金,共送了25万元的现金,送的卡内存有5万元,当时刘某某不在,其给了他妻子王某。2019年3月8日之前的一个礼拜,王某给其退了10万元的现金。
3.证人段某(银川金六安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从2005年至2007年,其代表原宁夏鑫瑞特电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厂联系接洽业务,2009年以后,银川金六安商贸有限公司与某厂的业务一直都是由其和他们联系与协调的,刘某某是某厂经理。每年春节前其都以拜年的名义给刘某某送钱,自2005年至2018年,其共给刘某某送了35万元现金。其送钱是为了和刘某某拉好关系,将来更好的合作。2019年3月27日,刘某某打电话说有业务上的事让到他办公室去,在刘某某办公室,刘某某拿出一个装有10万元钱的蓝色公文包,连包一起交给了其,说是其以前给的钱,其没办法推辞就拿上了。
4.证人吕某(甘肃仨亿风机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证言。证实从2010年开始,甘肃仨亿风机电器有限公司就与某厂有业务往来,其负责业务联系,与刘某某就是通过联系业务认识的。每年春节前,其都以拜年的名义给刘某某送钱。自2011年至2015年,其共给刘某某送了1.5万元现金。
5.证人孙某(兰州永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兰州永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某厂的业务往来是从2007年开始的。自2008年至2018年(除了2009年、2010年),每年春节前其以拜年为由给某厂经理刘某某送钱,共送了2.7万元现金。
6.证人赵某(甘肃奥都传动科级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08年其以兰州中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朋友公司)的名义与分机厂签订一份合同,之后就和刘某某认识了。自2008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后,其都以拜年为由给刘某某送钱,共计送了12万元现金。2019年2月底,刘某某的妻子给其退了5万元现金。
7.证人刘某1(兰州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证言。证实2008年其去某厂联系业务时与刘某某认识。自2010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其都会去刘某某家里拜年给他送钱,共计送了5万元现金。
8.证人刘某2(兰州惠佳机电设备成套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从2007年至2018年兰州惠佳机电设备成套公司主要给某厂供应油漆,期间,其分四次共给刘某某以拜年的名义送了2万元现金。
9.证人马某(兰州蓝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从2014年开始兰州蓝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厂有业务联系,其与刘某某就是通过联系业务认识的。自2015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其都到刘某某办公室给他送钱,共计送了现金4000元,国芳百盛的购物卡2张共计2000元。
10.证人刘某3(甘肃中杰机电不锈钢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从2015年10月开始甘肃中杰机电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某厂有业务关系,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其都去刘某某办公室给他送钱,共计送了3万元现金。
11.证人崔某(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从2012年开始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厂有业务关系。期间,其给刘某某送过两次钱,一次是2015年年中送了2万元现金,另一次是2018年10月送了1万元现金。
12.证人龙某(个体经营户)证言。证实从2015年开始,其不间断的收购某厂的废钢屑。2016年春节前,其为了与某厂保持业务关系,在刘某某办公室以拜年为由给他送了5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在刘某某办公室其还是以拜年为由送了5000元。
13.证人魏某(甘肃物资再生利用兰州公司职工)证言。证实从2003年至2014年,其每年从某厂收购100多吨的废钢屑。为了与刘某某搞好关系并表示感谢,让他多照顾其的生意,也为了能从某厂多拉点货,自2010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其都去刘某某的办公室给他拜年送钱,共送了2.5万元现金。2009年下半年,刘某某在他办公室给其退了1万元现金。
14.证人金某(甘肃省白银某厂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科代理科长)证言。证实2019年2月底,刘某某打电话把段某叫到厂里商谈业务,开会时刘某某说某厂和中钢的业务需要50万元的中介费,但是由于今年的个税政策发生变化,这部分钱没办法从业务员的销售提成里出,让段某从他们公司解决一部分,段某答应了。会后刘某某对其说,如果段某把钱拿来就让其先收下,过了一个多小时,段某打电话让其到转盘附近的农业银行,二人见面后,段某给了其一个公文包,说里面有10万元现金,是会上柳总安排的钱,让拿去先用。下午上班后其给刘某某说了这个事,他让其把钱先保管好。后因陕西有个业务急需去处理,其向刘某某申请费用,刘某某让先从段某给的10万元中取出3万用,剩余的7万元中的5万元在2019年4月初其和刘某某去北京跑中钢项目的时候给杨品(北京佰能公司项目经理)了,剩下的2万元用掉了。
15.证人王某(刘某某妻子)证言。证实其是在2013年左右认识的陈某,她是其丈夫刘某某表弟媳妇的姐姐。2019年春节前,陈某到家里来拜年,给了其一张兰州银行的卡,说里面存有5万元,让其儿子装修房屋用,当时刘某某不在,回来后刘某某问陈某拿了什么,其说拿来了5万元钱。过完年到正月十五之后,刘某某安排其给陈某退10万元钱,其就在三八妇女节的那天去把钱给陈某退了。除了给陈某退钱外,刘某某还让给某厂的客户赵建喜退了5万元。
(四)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称2003年10月至2009年10月其任白银监狱某厂党支部书记、厂长(正科级),2009年10月至2012年5月任白银监狱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副处级)、白银某厂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法定代表人(副处长级),2012年5月至今任白银监狱党委委员、某厂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其收过供货单位相关人员的好处费和感谢费,具体有:2005年至2018年,银川金六安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段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35万元;2008年至2019年,甘肃旌辉商贸有限公司经理陈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25万元;2007年至2018年,兰州泰玛电机有限公司经理麻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10万元,另外在2018年的下半年,麻某为了让其帮忙协调在中钢项目中使用该公司的电机,给其送了2万元现金;2008年至2019年,甘肃奥都传动科技有限工资经理赵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12万元;2010年至2019年,兰州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刘某1每年春节前到其家中拜年,共给其送现金5万元;2015年年中,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崔某为了催要该公司的货款,在办公室给其送了2万元现金,2018年10月左右,为了感谢照顾,在办公室给其送了3万元现金;2016年至2018年,甘肃中杰机电不锈钢有限公司经理刘某3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3万元;2008年至2018年(除了2009年、2010年),兰州永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经理孙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2.7万元;2008年至2018年,兰州惠佳机电设备成套公司的刘某2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2万元;2011年至2015年,甘肃仨亿凤机电器有限公司经理吕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1.5万元;2015年至2017年,兰州蓝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马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4000元;2005年至2014年,甘肃物资再生利用兰州公司职工魏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2.5万元,2009年下半年其给魏某退了1万元,实际共给其送了1.5万元;2016年和2018年,个体户龙某每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拜年,共给其送现金1万元。上述人员给其送钱一般有三个目的,一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让某厂与他们公司维持业务关系;二是让其给他们多点支持,增大一些业务量,让某厂多采购他们的产品;三是要求某厂给他们多付点货款;边角料的客户给钱是为了保持货源。2019年2月姜某出事了,他曾任白银监狱监狱长多年,他出事肯定会牵扯到白银监狱,也会牵扯到某厂和其个人,其想着收了客户的钱心里也不踏实,就想着给他们赶紧退回去,于是在2月底,其给段某和陈某各退了10万元,给麻某和赵某各退了5万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对证人马某称其给刘某某送了2张国芳百盛购物卡的陈述因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认定外,其余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4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担任甘肃某监狱党委委员、某厂经理期间,为了个人职务的调整和提拔,以拜年、丧事吊唁、子女留学等事由,先后多次从其收受的钱款中给原白银监狱监狱长、现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姜某(另案处理)行贿71万元人民币及1000英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相关书证
1.甘肃省监狱企业集团公司文件、银行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书证。证实白银监狱共计拨付某厂财政贴息1878.1万元。
2.某厂情况说明。证实某厂2004年至2017年共发生贴息2笔,一笔2000万元(2006年由基建一次技改账户并入),一笔840万元(2012年由基建二次技改账户并入),共计2840万元,现贴息贷款已全部还清。
(二)扣押财务清单。证实2019年7月15日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扣押刘某某暂扣款71万元。
(三)证人姜某证言。证实其和刘某某认识比较早,因为刘某某工作能力强,对其也比较尊重,其就比较器重他,所以在其担任白银监狱监狱长期间,把刘某某从一名副科级干部提拔为副处级干部,而且刘某某是白银监狱唯一一个没有经过副处级干部后备直接从正科级干部提拔为副处级的干部,在这期间,也有人反映刘某某存在一些生活作风、廉洁纪律等方面的问题,但其出于对刘某某的赏识,还是积极向组织推荐提拔他。此外,其对某厂还贷资金支持、贴息资金的协调拨付等方面对刘某某进行帮助。其到省监狱管理局工作以后,有提拔机会的时候还是极力向组织推荐刘某某。2004年春节前,刘某某以拜年的名义给其送了1万元现金,中秋节前给其送了1万元现金;2005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给其送2万元现金;2005年至2018年,除了2007年、2009年、2014年外,其余每年中秋节给其送2万元现金;2004年11月份左右,刘某某到其家中,听说其妹妹装修房屋,给了其4万元现金让添置家具;2007年8月底女儿要上大学,刘某某给了其2万元现金;2009年9月初女儿要出国留学,刘某某给了其2万元现金;2009年10月白银某厂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其出席挂牌仪式后刘某某给了其2万元现金;2009年12月初其从美国学习考察回来,刘某某刚被任命为某厂副经理,给了其2万元现金;2010年8月女儿放假从英国回来,刘某某给了其1000英镑说是女儿的零花钱;2011年12月底岳母去世,刘某某给了2万元现金;2012年1月其到兰州上任前,刘某某给了其1万元;2017年7月女儿结婚,刘某某给了其2万元现金,以上共计71万元人民币及1000英镑。刘某某给其送钱,一是作为某厂厂长主动维持好和党委一把手的关系,争取其对他本人和某厂工作的支持;二是感谢其对他的关照和提拔;三是继续和其保持这种比较亲密的关系,希望对他今后政治上的进步予以帮助。
(四)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称从2003年其任某厂厂长以来,2004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给姜某送了1万元的现金,中秋节前给姜某送了1万元现金,11月左右,其去姜某家以他妹妹装修房子为由,给他送了4万元现金;2005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给姜某送2万元现金,2005年至2018年每年中秋节(除了2007年、2009年、2014年)给姜某送2万元现金;2007年8月底姜某的女儿马上就要上大学了,其给姜某送了2万元现金;2009年9月初姜某的女儿准备出国留学,其给姜某送了2万元现金,10月白银某厂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其邀请姜某出席挂牌仪式给他送了2万元现金,12月初,姜某从美国学习考察回来,其给他送了2万元现金;2010年8月姜某女儿放假从英国回来,其以给零花钱为由给姜某送了1000英镑;2011年12月底姜某岳母去世,其给姜某送了2万元现金;2012年1月姜某到兰州上任前,其给姜某送了1万元现金;2017年7月姜某的女儿结婚其给姜某送了2万元现金。给姜某送的上述款项中除了1000英镑是自己的以外,其余都是从其收受的钱里出的,别人给其送的多,其就给姜某送的多,别人送的少,其就给姜某送的少。给姜某送钱的目的是让他帮其调整岗位,同时也是请托他对某厂还贷资金的支持、贴息资金的协调拨付以及其个人升职任职的帮助。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控辩双方的控辩理由的认定:
对辩护人辩称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依据纪委检委出具的办案说明,刘某某在被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受贿犯罪,其行为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对此公诉机关也予以认可,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称刘某某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刘某某在被审查调查期间,积极揭发白银监狱监狱长刘元珍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现刘元珍已被审查调查,刘某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立功,对此公诉机关也予以认可,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称刘某某的家属主动退缴涉案款项的意见,有扣押财务清单证实,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称刘某某家属交纳的71万元暂扣款应依法予以发还的意见,经查,因该款项属刘某某受贿款项,系赃款,故应依法没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前刘某某退回部分受贿款项,案发后其家属退赔剩余涉案款项,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赃款74.1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 亚 丽
审?判?员?宋子锋
人民陪审员 ?张燕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