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某某盗窃案

作者:赵文卿 | 日期:2025/11/19 | 点击:202次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刑终209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达某某,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国网甘肃省兰州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永登县分公司员工,住甘肃省永登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文卿、韩晓玲,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达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甘012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被告人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上诉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达某某犯盗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1刑初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  军  梅
    审 判 员 马  慧  玲
    审 判 员 李  银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雯  青
    书 记 员 ???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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