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睿·鹏团视角 | 能否认定为工伤?人民日报的解答错了吗?

作者:于文龙 | 日期:2022/09/01 | 点击:2263次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了人社部函〔2020〕11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部11号《通知》”),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显然,该《通知》当中并未提及其他劳动者在上班时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相关问题。
           2020年2月2日,人民日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转扩!疫情防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一文,就“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这一法律问题解答如下: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人民日报此文的阅读量高达10万+,然而,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并未明确,伴随“返工潮”的到来,上述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争议,至今尚无定论。那么,人民日报的解答真的对吗?
           答:人民日报的解答确实过于笼统。对于职工在上班时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形,不能径行认为属于工伤。
           欲知其中缘由,请看笔者分述剖析: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必然认定为工伤?
           答:不一定。
           首先,须知悉人社部11号《通知》中关于工伤认定的三个条件,分别为时间条件(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人员范围(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因履行工作职责),故不能简单等同于部分媒体发布的“医务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条件综合判断。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如果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据此可知,类似“医务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的表述是错误的。
           其次,须正确界定“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新冠肺炎爆发后,众多非医护类职工也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过程中默默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上述《通知》中提到的“相关工作人员”应解释为“其他从事新冠肺炎抗疫防疫工作的人员”,例如救护车司机、医院保洁人员、医院内负责疫情登记的安保人员等等。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分别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后附),结合上述《通知》内容,温馨提示:不能将《通知》的意思直接理解为“职工上班时感染新冠肺炎的属于工伤”,这种表述有“标题党”之嫌,容易出现断章取义的结论。
           2.职工上班时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以“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
           答:不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四)项的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针对此次新冠肺炎,虽然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日发布公告将其纳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了甲类传染病的预防、防控措施。
           但是,新冠肺炎并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范畴,故不能将职工上班时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形理解为职工“患职业病”而认定为工伤。
           3.职工在抗疫防疫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有可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除医护人员外,众多志愿者的身影也出现在抗疫一线,若其在从事抗疫志愿活动中不幸感染新冠肺炎,则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不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因上述原因而受到的伤害,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也建议在陆续复工之后,各位上班族一定要在上下班路上戴好口罩,做好防护措施。
           5.职工因用人单位指派出差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有可能。
           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同时,2020年1月24日,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称:“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3条第(三)项规定:“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0年1月30日,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规定:“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在此也期待国家相关规定或其他地区的政策文件对该问题能及时明确,以解决被派职工的忧虑。
           需要说明的是,近期各地陆续出台的相关文件也对文中部分问题有所提及(后附),其中有观点争议之处还请理解。当然,笔者作为非权威的讨论者之一,本着“真理越辩越明,道理越讲越清”的理念,仅是结合现有法律、政策对该问题进行了浅析,分析中的偏差还请各位读者多多批评指正。
           附相关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2020年1月2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7号)
           一、切实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3.2020年1月30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
           五、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工伤认定
           二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二十一、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二十二、企业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应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2020年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浙高法民一〔2020〕1号)
           一、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4.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5.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5.2020年2月12日,全国律协劳专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措施中部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七、关于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对象范围界定问题
           人社部等三部委2020年1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下简称“人社部11号文”)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是未提及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
           2月2日,《人民日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疫情防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一文,针对劳动者上班时感染新冠肺炎是否算工伤的问题解答时说到,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同时社会上一些文章和舆论也持与人民日报解答相同观点,对此社会争议相当大。
           我们的分析认为:人社部门需要对于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澄清,不认定工伤。对于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的对象范围不易泛化,传染病种类很多,传染渠道丰富,实践中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本来少见。此次新型冠肺炎传染性非常强,又有7至14天的潜伏期,普通职工在工作中染病,由于难以证明工作与染病的因果关系,认定工伤缺乏合法性和实操性。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中,人人都是“战疫者”。无论是否认定为工伤,希望大家保护好自己,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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