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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基于此,鹏团律师结合我国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及《规定》内容,将其中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总结、整理如下: 一、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 1.家庭成员之间; 2.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二、法律规定典型的家庭暴力侵害行为 《规定》将家庭暴力侵害行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进一步加大了对当事人的保护。加害人实施的具体侵害行为有: 1.身体上: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冻饿等手段; 2.精神上:实施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手段。 三、可以认定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规定》将可以认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事实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的证据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将认定“存在较大可能性”的证据也纳入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下列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1.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 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 (二)申请方式 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管辖法院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 (一)对被申请人进行询问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作出条件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三)作出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 (四)复议救济 若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五)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5.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6.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八、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其他注意事项 1.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以人身安全保护令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实,人民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后才会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实。 2.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前提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属于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新情况、新理由”。 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拨打110报警,不愿意报警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可以就近通过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也可以在遭受家暴之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或侵权之诉。在上述举措进行的同时,可以按照上述整理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防止加害方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鹏团律师提醒,家庭暴力只有零次或无数次,每一次的沉默都会迎来下一次的继续伤害,若正在或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请大胆的拿起法律武器寻求帮助,拒绝沉默、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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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睿·鹏团整理∣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注意事项
作者:王鹏 | 日期:2022/07/31 | 点击:2241次
202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基于此,鹏团律师结合我国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及《规定》内容,将其中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总结、整理如下:
一、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
1.家庭成员之间;
2.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二、法律规定典型的家庭暴力侵害行为
《规定》将家庭暴力侵害行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进一步加大了对当事人的保护。加害人实施的具体侵害行为有:
1.身体上: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冻饿等手段;
2.精神上:实施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手段。
三、可以认定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规定》将可以认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事实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的证据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将认定“存在较大可能性”的证据也纳入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下列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1.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
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
(二)申请方式
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管辖法院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
(一)对被申请人进行询问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作出条件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三)作出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
(四)复议救济
若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五)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5.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6.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八、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其他注意事项
1.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以人身安全保护令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实,人民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后才会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实。
2.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前提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属于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新情况、新理由”。
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拨打110报警,不愿意报警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可以就近通过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也可以在遭受家暴之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或侵权之诉。在上述举措进行的同时,可以按照上述整理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防止加害方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鹏团律师提醒,家庭暴力只有零次或无数次,每一次的沉默都会迎来下一次的继续伤害,若正在或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请大胆的拿起法律武器寻求帮助,拒绝沉默、勇敢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