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睿·鹏团专栏丨【民法典新规整理】总则——关于“基本规定”

作者:王鹏 | 日期:2022/07/13 | 点击:2219次

           前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这部法律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了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原有的民事单行法的条文已经适用多年,都比较熟悉,但是,对于民法典的创新条文、经过修改的条文,需要认真研究和领会,这将是学习、研究民法典的重中之重。

           

           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

           一、新规内容
           《民法典》总则编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专家解读
           绿色原则,也称为生态原则,是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基本准则。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与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相比,绿色原则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对当代环境和资源表达的一种保护及支持的态度。另一方面,绿色原则也将与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基本原则并列在一起,成为民事主体遵循的一般行为准则,发挥基本原则的规范功能。最终,通过绿色原则的贯彻执行,达到维护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目的。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民法典》分则各编都有所体现。其中,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责任编最为鲜明。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时,都须把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精神,作为贯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申言之,民事主体不仅要在行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时,充分发挥物的效能,防止和避免资源被滥用,使有限的资源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更充分的利用,达到利益最大化;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也要体现绿色原则,缓解资源的紧张关系,使得在利用家庭财产,以及在继承领域分配遗产时,采用最有利于发挥物的效能的方法;更要严格执行侵权责任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
           ——上述内容整理于杨立新、李怡雯所著《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法律出版社。
           三、律师评析
           民法典中确立了绿色原则,既体现了国家制度层面对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生态理念的践行,更要求每一个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也要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法律原则是法律条文的基础或本源,理论界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时可以援引法律原则来裁判案件”的讨论,在具体个案的审理裁判当中,“绿色原则”的适用将成为弥补法律漏洞或法律缺陷的重要手段,也能够引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习惯是民法的补充法源

           一、新旧法条对比
           《民法典》第10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通则》第6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专家解读
           习惯,是指非立法机关所制定,而是在社会生活中由民事主体反复实施,且具有法的确信的规范。在民法的成文法之外,规定习惯和法理是民法的法源,是因为市民社会的生活过于复杂,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纷繁多样,再完备的民法也不可能把全部市民社会的生活都概括进来,必定会有遗漏。
           既然规定了习惯是民法的补充法源,在没有具体的成文法律作为法律基础时,民事裁判理应积极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第10条的规定,适用习惯作为其法律基础。具体应用规则是:第一,该请求权确系法律所未规定者,需要民事习惯予以补充;第二,该民事习惯具有通用性,被多数人相信,并且在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的行为;第三,该民事习惯不违反民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规则。符合这样要求的习惯,就可以适用作为裁判依据。
           《民法典》总则编第10条删除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之一,正确地厘定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新增习惯作为民法补充法源,则是填补了民法适用的空白,为民事主体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为民事裁判提供了适用依据,更有利于处理民事纠纷,定纷止争。
           ——上述内容整理于杨立新、李怡雯所著《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法律出版社。
           三、律师评析
           《民法典》将习惯规定为正式法源之一,无论是为当事人还是为律师解决实际问题都提供了新的思路。在现实中,许多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业规则”、“交易习惯”,这种规则和习惯通常具有地域性、普遍性、不成文性的特点,在行业活动中,这些习惯对当事人之间的往来产生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一旦产生了纠纷,当事人往往就会处于一种举证不能、“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境地,因此,对习惯的适用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难题。但值得注意的是,所适用的习惯必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因此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和律师都应当及时搜集好证据,以证明该“习惯”可以作为请求权基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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