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睿·鹏团案例∣夫妻一方能否以诉讼时效抗辩其不应承担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

作者:王鹏 | 日期:2022/07/11 | 点击:3259次

           基本案情
           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8年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该笔借款系夫妻双方共签共用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届至而甲、乙无力偿还,故甲与贷款公司先后签订了两次《借款展期合同》,该两次《借款展期合同》的签署乙未参与,当中并无乙的签字、摁印。2021年8月,小额贷款公司将甲、乙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问题 
           乙能否以其未在上述两次《借款展期合同》中签字、对借款展期事宜不知情而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呢?
           律师答疑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的法律适用。本案系我国《民法典》施行后起诉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认为,本案系我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即本案涉及到的我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等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此也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78条第1款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可知,连带债务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人对同一债务均负全部清偿责任;所谓“连带”,是指数债务人具有确保同一债权受偿的共同目的,债务因其中一个债务人偿还行为而减少时,对其他债务人也发生债务减少的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一般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与其配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要求夫或妻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故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
           再次,需要明白《借款展期合同》的特殊意义。虽然在本案中,两次《借款展期合同》中仅有甲方而无乙方的签字摁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号)的规定:“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的精神可知,《借款展期合同》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能偿还借款时,向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在征得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的合同,借款展期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上从属于对《借款合同》内容“变更”的范畴,并非形成新的借贷法律合同关系,故乙在案涉债务诉讼时效内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知,连带债务中,其中一个债务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效力的事由,亦相当于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效力。本案中,虽然签订两次《借款展期合同》系债务人之一对还款的承诺,但对另一连带债务人也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知,本案诉讼时效自双方签订最后一次《借款展期合同》时开始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现案涉债务并未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应履行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两次《借款展期合同》仅有甲一人签字,但夫妻共同债务系连带债务,对甲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乙也同样适用,故乙不能以诉讼时效抗辩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联系合睿

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飞雁街116号陇星大厦1号楼14层

电话:0931-8266059,8266315

邮箱:heruilvshishiwusuo@foxmail.com

关注我们

微信扫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

COPYRIGHT@ 2018 HERHU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陇ICP备19003455号-1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734号

甘肃有众科技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