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睿·鹏团案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公厕”时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作者:王鹏 | 日期:2022/06/16 | 点击:2688次

           基本案情
           当事人刘某在XX公司X分店工作,在一日上午工作时间,刘某向店长告知后外出前往离分店步行两分钟处的公共厕所方便,厕后不慎在厕所门前跌倒,被发现后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最终导致摔伤严重。后查明,分店系经营铺面,店内无厕所。
           问题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公厕”时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首先,刘某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倒地受伤的,符合工作时间的要求。其次,关于是否属于“工作场所”,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用工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同时,对“工作场所”不能作狭隘的理解,厕所以及厕所与职工劳动场所之间的区域均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范围。本案中,刘某在工作期间外出上厕所,是因为分店内没有厕所,其前往店外的公共厕所方便合乎情理,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厕所与公共厕所的功能相同,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公共厕所是单位厕所的合理必要补充,而且分店距公共厕所步行仅需两分钟,外出上厕所又是店内员工的普遍做法,故本案案涉公共厕所属于分店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最后,刘某解决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生理需要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与工作有关,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悖社会常理,故本案事故发生也属于“工作原因”。
           综上,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遭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事故发生后,经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此后再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及再审,均确定、唯一的以上述理由认定了“构成工伤”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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